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是情感表达的常见方式,但当涉及大额资金转账、投资创业等超出日常情谊范畴的支出时,性质往往不再单纯。一旦情侣分手,此类财产纠纷便极易产生,核心争议往往集中在“款项是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投入”。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明确了恋爱期间大额资金支持的返还规则,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基本案情:原告蒲某与被告胡某于2020年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恋爱期间双方曾多次商议结婚事宜及共同创业规划。2021年至2023年期间,蒲某为胡某购买手机、电动车、化妆品、衣服等累计花费约6.36万元,蒲某应胡某购买“三金”的请求,向胡某转款6.1万元,又应胡某创业资金需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胡某转款14万元。2023年底,双方因劳务工资问题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恋爱关系破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蒲某认为转款20.1万元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转款20.1万元。诉讼中,胡某辩称案涉款项是蒲某自愿赠与的恋爱支出,故不同意返还,蒲某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婚纱照等证据,证明款项用途及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意图。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蒲某向胡某的转款数额较大,远超日常恋爱期间小额赠与的合理范畴。结合双方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结婚规划、创业与婚姻关联的表述,可认定蒲某的转款行为并非无条件赠与,而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核心目的的附条件支出,符合婚约财产的性质。法院认为,蒲某的大额转款本质是基于结婚预期的投入,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判决刘某向陈某返还20.1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首先,恋爱中为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特殊节日礼品等,通常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分手后无需返还;但大额资金支出或贵重物品赠与,若有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其次,认定款项性质时,法院会综合考量转账数额、用途、双方表述、当地习俗等因素,而非仅凭“恋爱期间给付”就认定为赠与。再次提醒,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财产往来应保持理性,既不盲目付出,也不借机索取,才能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