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不少人凭着一份信任、一句“一起干”就敲定合作,省去了书面协议的繁琐。可一旦出现资金纠纷、利润分配不均等问题,没有白纸黑字的“协议”往往陷入“口说无凭”的困境。口头约定的合伙关系到底算不算数?法院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什么?今天结合典型案例,为你清晰梳理其中的法律边界。
基本案情:
徐某与李某是相交多年的好友,2022年两人口头达成合作意向,共同代理某品牌酒产品。双方明确约定:各自出资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经营所得利润平分,产生的亏损也共同承担。达成约定后,徐某按要求陆续支付了房租、首批货款等共计10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徐某支付4万元作为部分出资,剩余6万元承诺后续尽快补齐。在之后的半年里,两人分工协作、共同经营——徐某负责线下渠道拓展与客户维护,李某专注对接厂家货源、敲定进货策略,期间还通过微信频繁沟通经营细节,前期产生的少量盈利也按约定进行分配。
然而,随着业务规模扩大,需要投入更多资金备货时,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补齐剩余6万元出资,导致后续进货资金短缺,业务难以推进,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协商无果后,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合伙关系成立,并要求李某补缴剩余出资款6万元及承担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人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案中,徐某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两人口头约定明确了“共同出资、利润平分、亏损共担”的核心内容,且已形成实际履行事实:徐某全额出资、李某部分出资,双方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经营管理,还实际分配了盈利,完全符合合伙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徐某与李某的合伙关系成立,李某需向徐某补缴剩余出资款6万元。
法官提示:
口头合伙的短板是举证难,纠纷发生时需靠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经营台账等形成证据链;建议合伙经营优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分红、亏损承担等核心条款,避免“口说无凭”。
法律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也注重事实与证据的支撑。口头约定并非“无效”,但需满足法定要件并留存完整证据;书面协议虽略显繁琐,却是合伙经营的“安全锁”,能最大程度减少纠纷隐患,让合作走得更稳、更远。(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