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一科长因怀疑局长处事不公、与女下属存在不正当关系,联合他人通过GPS定位、跟踪偷拍等方式搜集“证据”,最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逮捕起诉。这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也为全体公职人员敲响警钟:监督权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任何以“正义”为名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红星新闻)
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接受监督是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保障公民的监督权,纪检监察机关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为群众和干部反映问题、监督权力提供了制度化路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更是明确规定,保障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构建起“既保障监督、又规范秩序”的制度体系。对于公职人员而言,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发现他人违纪违法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举报平台、信访渠道、组织程序等正规途径反映,这是最有效、最安全、最合法的监督方式。
然而,南宁科长的行为却背离了法治监督的初衷,走上了违法维权的歧途。为了“报复”或“检举”,其联合他人非法安装GPS定位设备、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跟踪偷拍,非法获取他人轨迹信息百余条、偷拍视频数十个,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更触犯了刑法。从法律层面看,即便举报动机看似“合理”,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整个行为失去合法性,最终不仅无法实现监督目的,反而让自己沦为犯罪嫌疑人,教训极为深刻。这一案例清晰表明:法治是监督的前提,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任何突破法律边界的“监督”,本质上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这一事件也折射出部分公职人员法治思维的缺失和权力观的偏差。一方面,少数干部将个人情绪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为了正义可以不择手段”,忽视了法律对所有公民的平等保护——即便是领导干部,其合法权益也受法律保护,非法跟踪、偷拍、窃取个人信息,无论对象是谁,都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个别干部对监督渠道缺乏了解,或对组织程序缺乏信任,遇到问题不愿走正规途径,反而选择“私力救济”,最终陷入“维权变违法”的困境。此外,事件也反映出部分单位内部沟通机制、矛盾化解机制的不足,干部之间的工作分歧、情绪矛盾未能通过组织渠道及时疏导,最终演变为极端行为,值得各级党组织深刻反思。
公职人员作为法治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更应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监督观和法治观。首先,要强化法治思维,明确监督的边界与底线。监督权力不是“私刑”,更不是“报复”,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组织程序,做到依法监督、理性监督、有序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正规渠道反映,不捏造事实、不诬告陷害、不非法取证。其次,要畅通监督渠道,完善矛盾化解机制。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优化信访举报流程,落实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制度,及时回应干部群众的合理诉求,让“正规途径”成为监督的首选。同时,要加强单位内部沟通,建立健全谈心谈话、民主评议、意见反馈等机制,及时化解干部之间的矛盾分歧,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最后,要加强纪律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将法治教育、纪律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引导全体公职人员深刻认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内涵,自觉在法治框架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同时,这一事件也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了启示。一方面,要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既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诬告陷害行为坚决亮剑,为清白干事的干部澄清正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另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全体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清晰了解监督的法律边界,引导全社会形成“依法监督、理性维权”的共识。
权力运行需要监督,监督必须依靠法治。南宁科长举报案是一堂深刻的法治公开课,它警示我们:监督的利剑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挥舞,任何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无论初衷如何,都将付出沉重代价。全体公职人员要以此为戒,始终坚守法治信仰,严守纪律规矩,在法治轨道上行使权力、开展监督,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守护公平正义,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