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涉房产抵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法官通过“释法说理”、“刚柔并济”的执行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义务,真正实质性化解矛盾。
案情回顾:
此前,商某以交房租为由,向孙某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日,孙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商某,商某出具了借据,并在借据中写明“5号楼下4号车库作为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相关手续,仅有一名见证人尚某在借据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孙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商某催讨无果,遂将商某诉至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商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商某迟迟未履行,孙某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对借条中“车库抵押”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产生争议:孙某认为凭此约定即可直接处置车库,而商某则持反对意见。面对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听信口头陈述,而是通过细致查阅原始借据、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准确把握争议焦点。
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执行法官主动充当“调解员”,引导双方理性沟通。他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学习《民法典》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二条关于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案情逐条解读:
一方面,执行法官向孙某释明,仅凭借条中关于抵押的约定,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能直接取得车库的抵押权或处置权;
另一方面,也严肃告知商某,如其继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依法对其名下车库采取查封、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
经过一番释法说理,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商某最终当场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
车库属于不动产,仅在借条中注明“以车库作抵押”是远远不够的。如同购房仅签订合同而未办理产权登记,法律上并不能真正取得所有权。借条是“债”,登记才是“权”不依法设立抵押登记,所谓的“抵押”只是空头支票,无法实际行使优先受偿权。签订抵押合同时,务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权益。(作者单位: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