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政企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代偿购房贷款 违约方须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米那木•;赛达买提  日期:3/6/2026 字体: [大][中][小]

    房屋交易关乎群众切实财产利益与居住安全,诚实信用、依约履约是二手房交易的基本准则。实践中,因卖方隐瞒贷款抵押、买方代为清偿后追偿受阻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明确代偿款返还责任,公正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交易诚信的有力守护。

    基本案情:原告甲、乙系夫妻关系,被告丙、丁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原告以23万元总价购买被告名下某小区建筑面积115.68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当日支付购房款22万元,剩余1万元待房产证交付时付清;被告承诺案涉房屋无产权纠纷,过户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负有全面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购房款,并于2020年10月合法入住案涉房屋。

    此后,被告始终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查,原告方才知晓案涉房屋尚有77306.07元公积金贷款未清偿,因抵押未注销导致过户无法办理。为消除过户障碍、保障合同履行,原告代为清偿该笔贷款本息,但被告仍拒绝配合过户、拒不返还代偿款项,原告遂将丙丁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协助过户,并返还代偿款及相应利息。

    审理经过: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作为出卖人,隐瞒房屋存在未结清贷款及抵押的事实,未清除案涉房屋抵押瑕疵,拒不配合过户,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为实现合同目的代为清偿债务,所支出的款项及合理利息,属于其实际产生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法院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支持原告合理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原告过户,并返还代偿款67306.07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二手房交易中,出卖人负有保证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法定义务,必须如实披露货款、抵押、查封等关键信息,不得隐瞒、欺骗。出卖人违反前述义务导致交易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以消除过户障碍的,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代偿款项及合理利息。本案裁判明确了房屋交易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市场主体恪守诚信、依法履约,切实维护群众居住权益与房地产交易秩序。(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