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九江多个县市区相继发布倡议书,号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倡议“绝不拖延推诿、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其中彭泽县甚至将物业费缴纳情况纳入干部提拔重用、评先评优的前置审核。此外,云南屏边、绿春等地也加入了这一行列。(5月4日澎湃新闻)
上述多地地方政府发布倡议书,号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表面上看,这是政府部门想通过公职人员、党员干部的“带头”作用,促成广大普通业主积极主动缴纳物业费,从而化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但殊不知,广大普通业主,包括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之所以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也是有原因的,并非他们不讲道理,无故欠费。
据了解,很多业主不愿缴纳物业费,主要是针对物业服务不到位,比如小区卫生不干净、车位设置不合理、公共收益不公示、物业费使用不透明,等等。试问,物业的服务与业主的要求相去甚远,业主还能积极主动缴纳物业费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与小区物业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受业主雇佣的物业公司,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合同内容,按照业主要求,为业主搞好服务。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但同时也明确,物业公司也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果服务严重缩水,业主依法依规拒绝缴纳物业费,这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政府部门让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这显然有失偏颇。这种一味地让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而不督促物业切实提升服务质量的做法,难免给人一种“拉偏架”的观感。可以说,这也是一种权利任性行为。
其实,要想真正破解物业费难收问题,关键还在于物业自身。试想,如果物业部门能够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做到小区卫生干净整洁、公共收益张榜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透明,业主还会拒绝缴纳物业费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要想充当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和事佬”,不能只“拿捏”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而应通过推动健全明晰、可量化的物业服务评价体系,建立更加规范的物业费收取渠道,督促物业部门提升服务水平等有效举措,让物业把自己的“分内事”做好,把业主服务到满意了,这才能让广大业主积极主动地缴纳物业费。
物业缴费是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私事”,政府部门唯有妥善化解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促成物业和业主之间形成“物业提质——业主满意——自觉缴费”的良性循环,物业和业主之间才能美美与共,和谐相处,小区才能成为城市的和谐单元。否则,仅靠政府部门动辄行使权利任性,让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带头缴纳物业费,这根本不是解决这一棘手问题的最优选项。(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