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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靠“介绍人”身份赖账?法官主动调查揭穿谎言,判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玉林 姚敏  日期:5/6/202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舒城法院千人桥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款项真实流向,戳穿不实抗辩,依法判决违约方支付货款,有力维护了市场诚信与交易安全。


    01货款拖欠引纠纷,被告借故提抗辩

    原告某建材公司长期经营混凝土销售业务。自2022年4月起,应孙某要求,持续为其供应混凝土,并按照孙某指示运送至指定施工地点。2024年9月3日,双方对账结算,孙某签字确认尚欠混凝土货款65083元。欠款确认后,建材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电话方式催要,孙某始终拖延推诿,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支付剩余货款。

    庭审中,孙某提出抗辩,主张其仅为业务介绍人,仅负责牵线搭桥、赚取少量提成,混凝土实际由第三方公司使用,自身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义务,同时还以缺少业主方回执单据为由,拒绝履行付款责任。

    02法院主动查实情,深入取证揭真相

    为彻底查清案件关键事实,精准厘清双方法律关系,防止当事人虚构事实、恶意避债,承办法官并未局限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材料,主动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专程前往案涉混凝土实际使用企业实地核查,依法调取企业财务台账、银行转账凭证、业务对接记录、款项结算单据等一系列关键证据。

    经查,案涉货物对应的货款,已由实际用货企业足额直接支付至孙某个人账户,全部款项均由孙某个人接收、管控并自主支配。

    03虚假说辞终落空,依法判决守诚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自2022年4月起,双方长期开展混凝土买卖合作,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签字对账单等证据,足以证实孙某欠付货款65083元的事实。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庭审中,孙某以自身系业务介绍人、非实际买受人,且需原告提供业主签字回执单为由,拒不支付尾款,该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一方面,法院依职权赴实际用货单位调查取证,核实确认案涉全部货款已由该单位足额支付给孙某,孙某实际收取并支配全部款项,系案涉交易的实际责任主体;另一方面,双方交易均由孙某指令供货、直接付款,早已形成固定买卖交易习惯,并无居间介绍的相关依据。此外,双方从未将业主回执单作为付款前提,孙某该项主张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令孙某支付剩余货款65083元。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抗辩主张,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在无充分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提出不实抗辩以推卸还款责任的行为,既违背诚信原则,也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在此也提醒广大商事交易主体,要切实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交易时尽量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妥善保管好送货单、对账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各类交易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陷入维权困境。(作者单位:安徽省舒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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