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政策研究举案说法详细内容
小区结冰老人摔伤,物业和包保单位该不该赔?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于国兴 曹光锋  日期:8/12/202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七旬老人赵某在小区单元门口因路面结冰滑倒摔伤,法院依法判决物业服务公司、清雪包保单位及伤者本人按照过错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回顾

    2026年2月12日傍晚,71岁的赵某在集安市某小区自家单元门口行走时,因地面积冰未清理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左侧髋关节置换手术,住院治疗20天,花费各项费用共计16034.46元。

    事故发生后,赵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某学校作为政府指定的小区清雪包保单位,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二被告诉至集安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项目中不包含清雪;且根据集安市委办公室下发的文件,该小区的清雪工作由包保责任单位负责,雪后路滑是常识,是不可抗力,赵某摔倒有自身原因,不应由物业公司负担。

    某学校则辩称,2月5日降雪后已完成清扫任务,此后未接到任何再清理通知,事故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对各方责任作出精准认定:

    一、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法定管理人,对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冬天结冰问题造成的通行危险提示业主。降雪、结冰属于冬季可预见的常规风险,针对小区内高龄业主较多的实际情况,物业更应该提高安全防护意识。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事发期间对小区进行安全提醒的记录,未对积冰位置采取相应防滑的措施,未向清雪单位下发相关督促清理冰雪的通知,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清雪包保单位清雪不彻底,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集安市政府文件要求,居民小区由包保责任单位负责清扫。某学校作为包保责任单位,其负责的区域清理不够彻底,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

    三、赵某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应自担部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赵某作为高龄自然人,应当清楚自身机能、行动平衡能力、应急避险能力均弱于普通成年人,在结冰路面出行时理应尽到高于普通成年人的审慎注意义务,但其疏忽大意,未尽到与自身条件相匹配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裁判结果

    结合案件事实、各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6034.46元,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5%,赔偿4008.62元;某学校承担25%,赔偿4008.62元;赵某自行承担 50% 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方按上述比例分担。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冬季公共区域安全管护,各方责任如下:

    一是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合同约定而免除。 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冰雪天气应坚持动态巡查、及时除冰、设置警示标识,切实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二是清雪作业重结果更重质量。 清雪作业的核心是彻底消除通行风险,并非形式上完成清扫流程。清扫不彻底导致次生结冰隐患,一旦引发人身损害,需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三是群众出行需做好自我防护。 冬季路面湿滑,高龄人群出行更应谨慎慢行、注意观察,发生损害后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集安市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