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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化纠纷 | 土地积怨一朝解,法理温情绘就乡村治理同心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王宇菲  日期:8/26/2026 字体: [大][中][小]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不少乡村矛盾,都扎根在田垄地界之间。因历史遗留问题、界限不清或口头承诺引发的土地纠纷,往往像一根刺,扎在集体与个人之间,甚至延续数年。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村委会起诉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既解开当事人心中的“法结”,又修复了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信任链”。

    案情回溯:土地的“权属之争”

    这起纠纷的导火索,是村里一块“小片荒”。村委会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集体土地台账,认为村民张某常年非法侵占村集体土地,严重侵犯了集体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耕地。

    面对村委会的诉求,张某满腹委屈,他表示,之所以一直耕种这块土地,源于早年村干部答应为他处理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但承诺迟迟没有落地,自己才继续耕种土地。双方各执一词,一边是确凿的集体权属证书,另一边是复杂的历史成因。一纸判决虽能在法律层面分清是非,却容易加深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积怨,为后续乡村治理埋下隐患。

    调解现场:从“对抗”到“对话”的破冰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开庭审理,而是深入田间地头,向老村干部、周边邻居了解情况。经实地调查,法官发现这起案件并非简单的侵权,背后夹杂着过去村集体土地调整的历史遗留问题。张某虽无法律依据继续占地,但其耕种多年,对土地投入了大量心血和成本;村委会虽有权收回土地,但考虑到张某的实际困难和出于对邻里关系的维护,也有商榷余地。
在调解现场,法官和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法。一方面,向张某释法明理,明确指出无论历史原因如何,都不能成为其抗辩的合法理由,无权占有集体土地需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倾听村委会的诉求,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张某的实际困难,同时强调集体利益与村民利益的平衡。“地是集体的,这是法律定的;但他种了这么多年,突然让他走,他也难做。能不能换个方式,既保住了集体的权益,也给他一条出路?”法官的话点醒了村书记和屯长。

    圆满结局:当场给付+承诺履约,实现“双赢”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沟通,僵局终于打破。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法律误区,当场向村委会支付了相关费用,并郑重承诺明年起将按时正常缴纳费用。更令人欣慰的是,村委会被张某的诚意打动,当场表示:“既然他把钱给了,也认了这个理,那明年的地还是让他种吧,他之前的土地纠纷也会在明年春耕前解决好”。至此,这场跨越多年的土地纠纷,在法官与调解员的努力下,以“被告履约+原告让步”的方式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法律与情理的平衡术

    在这一案件中,对村委会而言,通过调解,不仅实现了集体土地的收益权,更维护了与村民的关系,避免了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的矛盾激化。对张某而言,通过支付费用和承诺履约,既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又保住了耕种权,避免了立即失去土地带来的经济损失。

    在农村土地纠纷中,单纯的法律判决往往难以彻底解决问题,尤其是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和村民实际困难时,更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情理与法理的平衡点。既要坚守法律底线,明确权属关系,也要充分考虑历史成因和实际困难,通过调解等方式实现“双赢”,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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