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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承诺房产加名却未过户,产权会不会自动“生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依姑·阿里木  日期:8/28/2026 字体: [大][中][小]

    日常生活里,不少夫妻会通过婚内协议作出房产赠与的承诺,认为只要白纸黑字写下约定,房子的产权就随之变更。但在法律上,房产赠与的承诺不等于产权转移,完成不动产登记,才是房屋权属变更的关键。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以此案为鉴,提醒大家规避财产约定中的误区。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均为再婚,二人于2023年8月登记结婚,李某携女儿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案涉房屋是王某婚前全款购置、贷款已全部结清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婚后双方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只要李某提出要求,王某便为该房屋办理加名手续,同时约定王某的工资交由李某保管支配。日常生活中王某如约将收入交由李某管理,但二人常因家庭开支、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25年王某因继父治病用钱一事,双方爆发激烈冲突,夫妻感情迅速破裂。同年4月,王某搬至单位宿舍居住,随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王某自愿放弃追溯索要交由李某保管的部分工资,李某则依据婚内协议,主张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同时要求王某继续抚养继女张某。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二人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矛盾不断,分居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继父母离婚后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应当由亲生父母抚养,王某明确拒绝继续抚养张某,因此张某由生母李某自行抚养。对于案涉房产,婚内协议中加名的约定属于赠与约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至案件审结,房屋始终没有办理加名过户,物权并未发生转移。综合双方婚龄较短、无共同子女、王某自愿放弃大额收入追索等情节,法院认定该房产仍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王某无需向李某支付房屋补偿。

    法官提醒:

    婚内房产赠与协议仅具备合同约束力,书面承诺不能直接变更房屋产权。如果想要真正实现房屋权属转移,一定要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未完成过户登记之前,赠与方有权撤销该赠与约定。财产约定是权益保障的方式,但婚姻的核心在于情感,广大群众应当树立正确的物权意识,及时履行登记手续,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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