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群众因工作变动离开居住地时,舍不得自身对公租房装修装饰的投入,为了弥补自身装修损失,会向他人有偿转让公租房使用权并签订协议,这类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公租房装修权益转让纠纷案件,给出清晰指引。
案情回顾:
吴某申请了一套公租房,自行出资70000元对毛坯房屋完成装修,居住两年间,一直由其按时向主管部门支付租金。后吴某因工作需要离开本地,为挽回装修损失,吴某与贾某协商签订财产转让合同,约定以70000元的价格转让公租房内的财产和装饰,公租房变更手续办完后支付剩余2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贾某支付50000元,吴某配合贾某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将案涉公租房登记在贾某名下后,贾某未按约定向吴某支付剩余20000元转让费,并擅自离开公租房,吴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吴某配合贾某单独申请公租房,并在房管部门将房屋使用人变更为贾某,可以认定案涉公租房系贾某本人依规申请、合法承租,承租期间租金均由其自行支付。案涉合同转让标的为公租房内的财产及装饰,并非房屋所有权买卖,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财产性权利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贾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转让费2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说法:
转让公租房装修财产权益,严禁混同公租房承租权。交付时应在书面合同明确仅转让装修残值,写清交付时间、付款节点。建议现场查验装修现状,做好交接确认。付款时尽量通过转账留存凭证。交易前向主管部门核实政策,切勿借装修转让变相处置公租房承租资格,避免交易无效遭受损失。(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