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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阳光何日能照到唐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
来源/作者:陈生慧    日期:2021/2/5

    原唐山曹妃甸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现组建合并改为曹妃甸河北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物流)。2012年12月21日,将公司一期工程,以合同形式发包给天津一建,转包给承德宏宝,又转包给陈生慧承包,陈生慧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河钢物流作为工程业主发包企业,因未能全额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工程款欠薪案件,唐山曹妃甸法院于2015年作出曹民初字第559号判决书,依法确定尚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466万元。河钢物流不服一审判决,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唐山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年冀02民终443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钢物流不服唐山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法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了2019 冀民申6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河钢物流的再审申请。


    期间,唐山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冀02执180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河钢物流390万元执行款,河钢物流向唐山中级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申请。唐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12月12日撤销了唐山市中级法院2018年冀02执18088号执行裁定书。


    由于唐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将已经冻结的河钢物流的390万元存款解封,我多次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出恢复对河钢物流的执行程序,提出强制执行和惩戒申请,执行局长拒不受理。在唐山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只对承德宏宝采取了执行措施,冻结执行了承德宏宝存款123万元。但唐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对河钢物流、天津一建至今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下欠400多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基层执行法官与河钢物流多次协调,河钢物流拒绝履行。


    执行法官对承德宏宝下达了2020年10月20日执恢180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法人张春梅的房产,张春梅配偶提出析产诉讼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唐山中级法院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由停止了执行。


    我在调查笔录上签写“要求唐山中级法院依法执行”。截止到2020年12月14日仍无下文。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也建立了部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又签署了国务院第724号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法》和有关法规,对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也有明确规定。


    河北省副省长唐山市市委书记张古江,在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要求,“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要围绕2020年实现无拖欠目标,要重拳出击,铁腕治欠,形成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高压态势”。


    唐山中院执行局长置法律、国务院令和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及张古江的要求而不顾,拒不执行三级法院生效判决,恶意撤销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冀02执18088号执行裁定书,将冻结的河钢物流390万财产保全解封,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这种包庇河钢物流据不履行经三级法院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义务,公然违背国务院关于工程业主应先行垫付的规定。是谁给的权力?!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国务院令、最高法院通知为什么在唐山市法院得不到落实?!


    恳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政法委、国务院大督查及河北省委第八巡视组,依法对唐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实行督查、巡视、监督或督办,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让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河北省、唐山市得到彻底贯彻落实,让唐山市人民群众和农民工感受到法律阳光的温暖。


                                           举报人: 陈生慧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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