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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永宁县政府暴力抢夺项目基地十年诉讼无结果的投诉
来源/作者:高银海    日期:2023/8/29
   投诉人为宁夏银川市的一家农林综合开发企业, 早在2007年初接受永宁县政府特邀回家乡投资办厂,并选择了近郊兴建反季节温棚果园项目。
    一、规模与达产情况
    1、规模:总面积为330亩, 由杨和镇观桥村一二三队基本农田流转而来.(有村镇签章的三方协议)
    2、项目完成情况
    2009年4月24日由“宁夏永宁县企业投资备案申请表”中可知(同样有村镇盖章上报)项目基本完成,表中记载温棚1839间,拥棚1200间,红豆杉种苗扩繁训化组培项目,各种树木近50万棵,完成总价值6870万元。其后四年中逐步完善,增值有目共睹。
    3、项目达产情况
    从2007年开始建设到2013年4月12日被毁灭时,已经成长了六个生长年,为了早日见效,购进苗木都是2-5年的大苗,可见大部分进入了旺产丰收期。
    二、政府的违法事实
    1、暴力毁灭。2013年4月12日,由时任县长钱克孝(已判12年)率领县直机关公安、城建、农林等八部门200余人,动用大型挖掘机、装载机数十台进入园区,由公安动手将业主三代四人强行拘禁带离现场(两人因受折磨致死、一人精神分裂),大肆进行了一周的灭失行为,工作人员包括公安人员开车公开疯抢财产。
    2、县政府至今没有征收土地的任何批文。《土地管理法》严格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先补偿后征用,任性的地方政府无视党纪国法,至今没有办理任何批文。
    3、没有征用前的详细清点和测算数据。根据正常征用土地,在毁灭前必须进行合法清点及第三方评估,必要时进行法律裁定,而宁夏永宁县政府并无此法定程序,并在诉讼答辩时称“为了打击高银海的嚣张气焰,政府决定强制拆除”,可见此举是在赌气的状态下做出来的(事后得知并未经县委会研究)。
    三、受害方为了维护权益提前做好了证据保全工作
    1、银川市国立公证处跟踪保全,做出了灭失前、灭失中、灭失后的保全种类、树木大小等图片及实物样品存档至今。
    2、西安华信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该公司确定的基准日为2013年3月28日.即被毁灭前14天,符合法定标准,并对项目的种类数量、大小规格及价格做了详细统计,确定基准价为99,113,656.45万元。
    四、银川中院在明显保护政府而不是受害者
    案发后受害人请求确认政府违法和赔偿9911万元予以起诉。按理说,近一个亿的案子,一审应该由银川市中院受理,但却指定由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担任一审,这样整个诉讼程序就控制在银川之内,便于政府把控。2015年11月19日,宁夏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49号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由此拉开了长达十年的诉讼。
    在十年诉讼中,由于被告政府没有制作毁灭前的原始资料,仅凭仗权势事后自行捏造数据,自行定价,而政府伪造的证据却被银川中院的法官予以认定,如虚假《公证书》和“清点底册”等。并判决政府只付6050430.40元的补偿款,还不够西安华信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确定的基准价99,113,656.45万元的零头。银川市中院的多次判决均被宁夏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撤销,发还银川市中级法院重审。
    在十年诉讼中,银川中院办案法官寻找种种理由替政府解脱,按法定期限二审终结,本案最多也就十二个月结案。可现状是,十年审了十三次还遥遥无期;就近期而言,宁夏自治区高级法院(2022)宁行赔终20号判决于2022年10月1日下达发还重审后,银川中院于2022年12月9日开庭审理至今无下文。
    现在本案的现状处于被告政府无证据,银川市中院又不肯认定原告的《评估报告》。银川中院多次违法裁判,均被宁夏高院否定和撤销;而对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和《评估报告》银川中院又以“甲方委托,不予认可”为由,想造就一种“双方均无证据”的困难局面,便于政府和法院“神”操作。
    投诉人认为,本案并无神密复杂之处,只要中院办案法官秉公执法,不要充当政府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此案早已解决了。
    建议有关部门起动调查机制,将本案作为宁夏的典型案件进行特别审理,或是提送外地相关法院审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投诉人:银川观桥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银海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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