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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等近20年,我们的房产何时能解封?
来源/作者:
寇敬军
日期:
3/8/2024
我叫寇敬军,是大连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法人代表。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我公司从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丰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借款2600万元用于房产项目开发。就因为这笔借款,我公司价值过亿的房产被法院及公安自2005年查封至今已近20年!也是因为这笔借款,从2019年至今,我公司与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大连志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恒公司)陷入无休止的债务纠纷中,致使我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濒临破产。
事情起源于22年前的2002年,当时由于资金运转需要,我公司向丰源公司借款2600万元(签订3份借款协议)。2005年初,我公司“丰盈星海”项目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却突遭查封——原因是前述借款系丰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军涉嫌合同诈骗广发银行的贷款。公安机关追赃时,为帮助杨军尽快足额退赃以换取减刑,我公司向公安机关承诺偿还杨军借款本金加利息共计3000万元(为当时退赃缺口金额),并以我公司项目“丰盈星海”的部分房产做担保。随后,公安机关查封了“丰盈星海”1-4层公建及地下室。由于刑案办办停停,对杨军抓抓放放,案件历经10余年仍未有定论,而我公司房产始终处于查封状态。2016年7月,双方依据公安机关于2014年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所评估的“丰盈星海”公建的价格,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我方以丰盈大厦的四层公建及三层公建的1号、2号、3号、4号房间,合计面积1,348.35平方米、每平米当时市值价为23000元,总合计约3100万,抵偿所欠丰源公司的债务及利息。待公安机关查封解除后,我方协助将抵债房屋登记备案到丰源公司指定的权利人名下。
2006年,刑案还在审理期间,作为报案人的广发银行大连分行居然把涉案资产打包卖给了广东粤财公司;2016年,广东粤财公司又将这一“资产包”拍卖给了志恒公司。按正常法律规定,志恒公司在拿到“资产包”后,应直接找杨军的丰源公司讨债,再由丰源公司按资金流向追讨欠款。但志恒公司却在律师的“操作”下,以一份虚假的《债务转让合同》于2019年9月将我公司作为债务人告上了法庭,主张《债务转让合同》中4347万元本金及利息合计近9000万元。一场债务纠纷的拉锯战自此展开。历经5年六审五判,竟然每判不同,其中“乱象”令人匪夷所思......
2019年11月,因纠纷涉及到杨军刑案,大连中院一审法官根据“先刑后民”原则驳回志恒公司起诉。志恒公司遂上诉到辽宁省高院。2020年3月,二审法官竟然依据志恒公司非法取得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刑案《起诉意见书》,违反“先刑后民”基本原则,指令大连中院实体审理。
2020年6月,大连中院再审法官在庭审中纵容原告律师使用非法取得的、未审结的刑事卷宗材料作为证据,对我方律师对前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的质疑不予理睬,剥夺我方举证权。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得知此事后强烈要求原告撤回相关证据。2020年8月,志恒公司对非法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刑事案卷中的7组证据申请撤回。然而,再审法官对此既不通知我公司也未将相关证据撤回,更依据上述非法证据在杨军刑案未审结前,违反“先刑后民”基本原则,做出全部支持志恒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判我公司支付志恒公司本金4347万元及利息合计高达近9000万元。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并申请原二审法官回避。高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大连中院于2022年5月及2023年6月两次开庭重审此案。杨军刑案于2023年4月审结,法官调阅了大量刑案卷宗后,于同年8月做出判决——认定《债务转让合同》不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支持志恒公司依据《债务转让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至此,案件本应以判决志恒公司败诉、合理合法的结束。然而,判决书的后半段令人感到惊诧——竟然将志恒公司在起诉状中从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是同一债务主体的债权债务强行植入本案,为志恒公司“创造”出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债务加入”。且未经开庭审理,剥夺我司抗辩、反诉、举证权利,判令我司向志恒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4000多万元。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强行将不属于本案的法律关系挪到案中以保证志恒公司胜诉的判决,在党和国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实在令人惊异万分!我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
现此案已于2024年1月29日开庭审理,不知未来又将经历什么,我们将拭目以待!我公司渴望法律公正,更相信法律公正!但不知这条维权之路还要走多久,最终能否获得公正的判决。
在此我恳请法院明断,诚望各界明鉴!
大连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寇敬军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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