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网领导您们好:
我叫路振彬,家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检察院家属楼,身份证号码:2323321955 07012110,手机号:15846654678。 今实名举报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法院致富法庭齐德湘庭长办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行为,请求网站予以刊登,以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依法依规做出严肃处理。具体事实如下: 一、齐德湘不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拒绝给我办理先予执行 今年四月份,庆安县人宋书晶因土地纠纷在齐德湘所在的法庭起诉我,当时正是备耕生产大忙季节,为了不违误农时,我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先予执行(我提供担保,完全符合先予执行条件),请求法庭裁定先由我耕种土地,待案件结案时再由法院决定由谁耕种,如果法院判决由宋书晶耕种,我愿负责一切损失;相反法院判决由我耕种,我就继续耕种。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违误农时,目的是为了避免耽误农时,减少双方矛盾激化的可能性。可是齐庭长一句话“先予执行是不可能的”就给我打发了,也不给你解释说明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据不给先予执行。其行为极不符合正常的司法程序要求,违反了其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的义务,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齐庭长的严重不负责任和不作为,随之而来的肯定会造成原、被告双方抢地种,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当地公安派出所为解决双方争议出警二十几次也没有解决谁种地问题;后来在庆安县委书记的关注下,组成由公安局长和法院院长带队的专案组,在专案组调解下达成了2024年耕种土地的和解协议(由宋书晶耕种水田,由我耕种旱田)才告一段落。由于齐庭长置法律、社会稳定于不顾,应该对本案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而拒不采取,才导致了矛盾激化。这是典型的不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第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以诉前保全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诉讼保全为由拒绝受理。”齐德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法的上述规定,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二、齐德湘大耍特权,同样的案件用不同方式处理和对待当事人 今年大约四月末,宋书晶和其哥哥宋晓伟再一次(之前在该法庭起诉我,后撤诉)以同样的事实及请求到致富法庭起诉我和金沟林场;期间五月至十月份,我也多次找齐庭长请求立案诉求宋书晶、宋晓伟归还我为其垫付的承包费70多万元,但却遭到齐庭长百般刁难,拒不立案;没办法我通过网上立案也被齐庭长给撤了。为什么宋书晶立案说立就立,而我三番五次找她立案为什么不给立?这不是齐庭长大搞任人为亲是什么? 到秋收季节,为了能够及时得到我给宋书晶垫付的承包费,我找齐庭长请求保全宋书晶的水稻收益,又被齐庭长无情的拒绝,还说去找院里,没办法我只能多次找庆安县法院请求保全宋书晶的水稻,好不容易庆安法院下达裁定书保全了宋书晶的水稻,可是之后立案没几天又被庆安法院以“本案审理结果需等待(2024)黑1224民初1473号案件的上诉审理结果”为由中止诉讼。该裁定貌似合理,其实,所指上诉案件是土地优先承包权纠纷,而我诉讼的是我给宋书晶垫付的承包费,请求返还承包费纠纷,两个案子是两种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关联性,法院硬是把两个案子扯到一起,我怀疑这又是齐庭长“做工作”的结果。 三、齐德湘违法办案,案件久拖不决 齐庭长在宋书晶第二次起诉我立案(大约是四月份,有宋书晶起诉我的起诉状为证)后到结案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审理期限,案件久拖不决,其行为既违法又是典型的慢作为,这种案件不及时解决,非常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破坏社会稳定。 四、齐德湘罔顾事实和法律,故意判错案 我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庆安县法院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宋书晶的优先承包权,这是我意料之中的结果,齐德湘竟敢在违背法律和事实的情况下,把法院审判委员会当作保护伞,作出如此违背法律和事实的判决,该判决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错误: 1、该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庭未对案涉土地转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包括转包费的支付、土地实际丈量等情况,判决中未对这些关键事实进行准确认定和充分论证,而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证据方面,判决未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并采信,导致判决缺乏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2、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宋书晶是否有优先承包权问题。2014年初,我将从金沟林场承包的土地未经发包方(金沟林场)同意转包给宋书晶(到2023年转包合同期满),合同中确实约定了宋书晶有优先承包权。到2024年,因转包合同到期,我与金沟林场签订了2024年土地承包合同,宋书晶认为她对该地有优先承包权,关于优先承包权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即土地优先承包权是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金沟林场在合同到期后有权重新发包土地。法院在判决中未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个法律规定,完全按照宋书晶的请求判案,无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纯属枉法裁判。齐德湘作为执法者、知法者,明知法律有规定却故意而为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恳请领导对齐德湘在处理路振彬与宋书晶土地纠纷案件中的一系列违法违纪问题给予调查并处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举报人:路振彬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