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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孟村法院借力疫情期间电子通行证制度提高送达效率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培利  日期:2020/3/30 字体: [大][中][小]

    “送达难”现象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文书的送达不能直接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影响着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疫情期间直接送达难度大、留置送达程序繁琐、公告送达时间又过长的现实问题。借力实行的实名制电子通行证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截至目前,通过借助实名制的电子通行证制度成功送达法律文书18件,办案效率有了很大提高。

    一是适当拓展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及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参与诉讼的法治理念,规定在案件执行终结前,案件的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可推定适用于涉该当事人的其他案件。

    二是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疫情期间,因为管控工作的需要,众多当事人填写了登记表和注册了电子通行证,法院可加强与当事人所在社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村居社区管理部门的配合,利用大数据调取当事人后台数据,提高法律文书送达率。

    三是完善送达配套措施。利用大数据调取当事人后台数据后,建立电话送达、微信送达等辅助送达手段。并建立确认送达地址的排除制度。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明确知道当事人在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发生了变更,且也明确知道当事人的准确地址或者变更后的新地址,排除原送达地址的适用,根据当事人准确的地址或者变更后的新地址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四是加强与商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阐明送达地址对于当事人的重大意义,促使自觉督促有关的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行业等在拟定通用合同文本时直接将地址确认条款列入合同文本,以免在日后出现诉讼时难以送达,造成案件久拖未决,不利于保障权益。

    五是借力与基层组织和人民陪审员的常态化联系机制,采用捎口信、电话通知、微信联系等方式,尽最大可能完成送达工作。也可借助微信平台完成送达工作,并按要求统一做好留痕和登记,截图打印,入卷备查。同时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的数据互联互通共享优势,委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代为送达文书,并由基层组织负责见证,确保送达程序无瑕疵。(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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