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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法官耐心调解一家人团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5/9 字体: [大][中][小]

    原告某某英与某某品夫妻二人没有生育子女,被告某毕定两岁时二原告收养为女儿,某毕定成年后,某某英与某某品夫妇按农村风俗招女婿上门,后来某毕定和某某英与某某品夫妻共同生活二十多年。被告某毕定与丈夫生育4个孩子,但某毕定和丈夫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后来某毕定因被骗进入传销组织一年,夫妻关系渐渐疏远,到后来直接不联系。某某英与某某品二老的生活一直是由女婿被告某毕定的丈夫在照顾,被告某毕定和丈夫也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年多,2020年4月,被告某毕定起诉要求离婚,某某英与某某品二老得知后,一方面怨恨女儿不尽为人女、为人母和为人妻的责任;另一方面担心离婚后女婿不会再照顾自己,女儿某毕定又常年在外务工,在某毕定离婚案开庭当天原告某某英与某某品二老起诉要求解除和某毕定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某毕定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6万元。

    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因双方收养关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原、被告之间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但被告并未完全不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某某英与某某品二老平时与女儿某毕定感情尚好,并未达到强制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地步。经过多次调解,某毕定答应父母暂不考虑离婚,和丈夫调解和好,家和万事兴,原告某某英与某某品二老也撤回了解除收养关系的起诉,一个原本即将分散的家庭得以圆满。(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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