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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解效力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0/10/31 字体: [大][中][小]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都不予确认。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不能对诉讼个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在不触犯法律禁止的情况下,调解是活跃的。(鲁甸法院龙头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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