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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以未明确身份的第三人在父母借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英 尤琦琪  日期:2020/5/19 字体: [大][中][小]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借贷双方往往以一张借条来确定借贷关系,而出借人经常会要求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或者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如果借款人的子女作为第三人在借条上签署了姓名,却未表明具体身份,发生争议时,他应以何种身份承担责任?是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亦或是见证人?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五祖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被告李某杰以未明确身份的第三人在父母借条上签名,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015年10月3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万元;同年11月5日,李某再次向张某借款2万元,共借款22万元。2017年2月3日,张某、李某重新结算借款,约定按月利息2%计算借款利息,李某向张某出具新借条,李某妻子向某和儿子李某杰也分别在借条上署名,其中李某杰并未注明具体身份。因约定还款时间已过,李某一直拖欠借款不还,张某遂一纸文书将李某、向某、李某杰一起告上法庭。

    该案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但借条上李某杰签名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却引发争议。

    被告李某、向某共同述称:“原告张某为了确保债权实现,要求我俩的儿子李某杰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署名,李某杰虽然签名,但对我俩的债务并不清楚,他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李某杰辩称:“我仅在借款条据中署名,并未明确我系该笔债务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即便是保证人,也已过了担保期限,因此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张某与三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且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未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被告李某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家庭成员的借条上签名,应视为对该债务的认可,因其未能提供作为见证人或担保人的证据,加之其系李某、向某儿子的特殊身份,故应当能够推定其为共同债务人,或是一种债务加入行为,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此,法院作出由李某、向某、李某杰共同向张某偿还22万元借款本息的判决。

    法官提醒:签名有风险,落笔需谨慎,身份需明确。借条上不可随意签名,必须签名的情况下需明确自己的身份,避免引起争议纠纷。(黄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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