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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占“过激维权”,湖北黄梅法院诉前调解巧解纷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英 胡炼  日期:3/26/2024 字体: [大][中][小]

    随着小区车位日趋紧张,因占用车位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多发。近日,黄梅法院小池法庭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巧妙化解一起因“占用停车位”引发的侵权纠纷,同时针对该案发现的问题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实质性定分止争。

    2023年10月2日,程某将自己的小客车停放在小池镇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一车位上。程某停车时,因该停车位标识不醒目,程某未注意到该车位系私人停车位。几日后,程某返回停车场开车时,发现自己的小客车车尾被砸坏,便当即报警。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程某的车系凌某用铁锤砸坏,凌某为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为修理被砸坏的小客车,程某花费了四千余元。在多次向凌某催讨修车费未果后,程某将凌某诉至法院。

    黄梅法院小池法庭在收到案卷资料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原、被告双方也趁机向法官倒起了苦水。

    “我真的是受了无妄之灾!程某占我车位的时候正值国庆假期,这几天我自己的车都没地方停,假期过得闹心极了。程某的车乱停不说,车上也不留联系电话,我联系不上人,多次找物业也没用。我真是气不过,才砸了几下他的车尾部。到头来,我的车位被占,人被拘留5天,最后还要我赔偿他的车损,这一切都是因为程某毫无公德心导致的,他理亏在先,我不可能赔偿!”气愤的凌某言语高亢、情绪激动。

    原告程某则辩称:“我承认我有错在先,但我的车子被凌某砸坏是事实,凌某也是有错的,他这是侵权行为,我修车花了这么多钱,他应该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毫不退让。为妥善化解纠纷,尽快解决困扰双方当事人的烦心事,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就该案展开诉前调解。调解现场,两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度闹得不可开交。承办法官遂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老凌啊,你先冷静下!程某占用你的车位,的确是他理亏在先。但你不该冲动行事,让自己有理变无理,还好程某的车子损伤不是很严重,如果严重的话,你可能会因为故意毁坏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在你该出的气也出了,该受的教训也受了,如果再因为这个事情打官司,被法院强制执行,那可真是亏大了!”

    在安抚完被告凌某,为其分析相关后果后,承办法官又劝说起了原告程某。“老程,这个事情是你有错在先。害得凌某车没地方停,又被行政拘留,你还到法院起诉他,可以说你的权益是得到了充分维护,凌某有抵触情绪是正常的,他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希望你能换位思考,将心比心,适当作出让步,争取把这个闹心事在法院一次性调解解决掉,切莫再因案生案,为了小事生仇结怨。”

    在承办法官的劝导下,原告程某向被告凌某诚恳道歉,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心中芥蒂,心平气和地面对面沟通交流,共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法。经过多番协调,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凌某承担了原告程某一半的车损,并当即支付了赔偿款,原告也当场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

    为把诉源治理工作做深做实,达到“一案止百案”的辐射效果,承办法官还结合案件调解过程中发现的物业管理问题,向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物业公司在管理停车场时,在业主私家车位上作出醒目标识,明显区分公共车位与私家车位,避免私家车位被他人占用引发纠纷。在送达司法建议时,承办法官耐心向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分析问题、释法明理,物业负责人表示将尽快完善小区停车位的分类标识,堵塞管理漏洞。

    法官提醒:占用他人的车位属于侵权行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双方均要保持冷静和克制,寻求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占车位一方应当在车辆显眼位置预留挪车电话,积极主动解释说明;被占车位一方也要宽宏大量,可拨打12123电话通知车主挪车,必要时可寻求物业或警方出面协调,切勿一时冲动“过激维权”,让有理变无理!否则,一旦冲动行事引发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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