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仙,女, 住昭通市鲁甸县江底镇箐脚村一社; 被告刘某庆,男,住昭通市鲁甸县江底镇箐脚村四社。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同居后于2016年9月6日生育长子刘某轩,2018年1月1日生育长女刘某欣。2018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9年4月2日生育次女刘某玲。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并辱骂我及我父母,且被告的家人经常参与我们的家庭琐事,导致我们的矛盾更深。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一再忍让,多次劝说被告,想着被告会有所改变,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对我的家暴行为更加恶劣。被告于2019年10月16日再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殴打,我忍无可忍,当晚带着年幼的次女刘某玲离家出走至今。我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继续夫妻关系将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及痛苦,以及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我与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长子刘某轩、长女刘某欣由被告抚养,次女刘某玲由我抚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之前我错了,我不应该打她,我改正自己的坏脾气。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韦某仙与被告刘某庆自愿和好。
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不得相互殴打及辱骂,要互相尊重,被告当庭保证今后不再打骂原告。(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