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提起公诉,对两名涉案被告人提出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量刑建议,有效打击了危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2019年6月,被告人方某某、熊某某为防止即将成熟的瓜果被鸟类啄食,在禁猎期期间,私自在其经营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果园周边架设捕鸟粘网四张,造成野生鸟类和野生动物死亡50余只。
在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时,侦查机关只将方某某报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官审查认为,熊某某在明知方某某购买粘网是为了猎杀鸟类防止鸟类偷食即将成熟的水果,还积极帮其购买,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的共犯,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便向侦查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侦查机关采纳了意见,对熊某某立案侦查后与方某某一并移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同在蓝天下,人鸟共家园。如果没有相关的狩猎许可证,只是为防止鸟类啄食侵害果实、庄稼而采用烟熏、网捕等非法手段捕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甚至会伤害国家级保护动物。希望有驱鸟需要的朋友改用扎稻草人或用喇叭制造声音等其他有效办法驱鸟。当遇到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我们的规范动作应当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遇到熟人作案,我们也至少应当做到不怂恿、不参与、不协助,否则可能因为教唆他人实施犯罪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成立共犯,而受到刑罚制裁。
相关法条: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中明确规定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司法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