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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石屏法院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誓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卢晶、李福宝  日期:2020/5/20 字体: [大][中][小]

  作为本案当事人(证人),我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本人若有故意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行为,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后果!”这是近日经常出现在石屏法院法庭上的一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石屏法院积极推行适用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誓制度,凡是到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证人都要在法官的监督下,面对国徽郑重宣誓,并签下诚信保证书。

  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自新规施行以来,石屏法院审理案件证人出庭应当庭宣誓。按照新规规定:证人在法庭上不仅应签署证人保证书,还应面对国徽庄重宣誓,宣读保证书内容,保证自己所作证言属实。且证人出庭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也就是说,今后证人出庭时需“脱稿”。  凡是到该院出庭诉讼的当事人及证人,若拒绝宣读或签署保证书的,将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当事人拒绝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将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诚信作证保证书的,将不得出庭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该院法官表示:这一制度的推行,将对虚假诉讼、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当庭宣读保证书,不仅能增加诉讼参与人的内心威慑力,在一定程度上唤起其内心的自觉和正义感,又可以使证人更加清晰地了解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的后果,对证人作证起到约束和警示作用,确保证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石屏法院将继续推动证人宣誓常态化、制度化,在民事诉讼中全面推行诚信诉讼,塑造更加公平诚信的诉讼环境。(作者单位: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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