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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方与雇主引纠纷上法庭 法官调解化矛盾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5/22 字体: [大][中][小]

    原告卯某梅,女, 住鲁甸县火德红镇南筐村民委员会夏家湾社 。被告某跃朝,男, 住昭通市鲁甸县火德红镇南筐村杨家水井社 。

    原告卯某梅诉称,2015年鲁甸地震恢复重建,被告请原告修建位于鲁甸县火德红镇南筐村杨家水井社的房屋,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48000元。2019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 “1、农历2019年腊月15日前偿还30000元;2、农历2020年5月中旬前偿还18000元; 3、 若有违约,自愿承担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拖欠工程款48000元的利息(按月息2%计)。”但被告依然不讲信用,至今未偿还债务。为确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一、被告某跃朝向原告卯某梅支付拖欠的房屋修建款48000元;二、被告某跃朝向原告卯某梅支付拖欠的房屋修建款的利息(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2%的利率计算,即每月96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864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跃朝辩称,欠原告房屋修建款48000元属实,但现在我没有能力偿还;利息我不承担;房屋顶层的防水、地面找平、墙面白灰等工程原告没有完成,原告还应当负责修建完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跃朝自愿分期偿还原告卯某梅修建房屋的欠款人民币48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8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尾款20000元;如分期期限届满时,被告不能偿还当期债务,原告卯某梅有权要求被告某跃朝立即偿还其他未到期的债务)。

    二、被告某跃朝2021年12月30日支付完第二期欠款20000元后,原告卯某梅应在付款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被告房屋顶层的围水修建完毕。被告房屋其余未完工的部分,由被告某跃朝自行修缮。

    三、原告卯某梅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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