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方圆调 解详细内容
不履行合同闹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5/26 字体: [大][中][小]

  原告马某帅,男, 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普芝噜村一社 。

  被告鲁甸县某某乡板板房村朱家沙沟采石场,经营者陈某猛,男, 住鲁甸县文屏镇岩洞村小冲新村 。

  原告马某帅诉称,2018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搭建彩钢棚合同书》,约定:1、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为其搭建彩钢棚; 2、付款时间为签订合同当日,被告支付工程款总额的40%,原告安装完主体钢架结构后,被告再支付工程款总额的40%,剩余的20%工程款,被告验收后一个星期内付清;3、完工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之前。双方还就材料规格、单价、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期间,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0元工程款。2018年6月24日,双方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搭建彩钢棚总工程款为913132元,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00元,被告欠原告工程款413132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于2018年7月6日、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25日三次支付原告工程款合计290000元,剩余的123132元工程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因被告拖欠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造成原告的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一、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133854元(其中工程款为123132元,利息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75%/年计算123132元×22个月+12个月×4. 75%/年=10722元; 2020年4月8日起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鲁甸县某某乡板板房村朱家沙沟采石场辩称,一、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3132元属实,但利息被告不认可;二、原告并无搭建彩钢棚的资质,其提供的原材料存在一定质量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鲁甸县某某乡板板房村朱家沙沟采石场自愿一次性偿还原告马某帅工程欠款人民币123132元(此款定于2020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二、原告马某帅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