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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渐疏远的感情,就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雅静  日期:2020/6/10 字体: [大][中][小]

  原告袁某凤,女,住昭通市鲁甸县江底镇水塘村十八社。

  被告刘某礼,男,住昭通市鲁甸县江底镇水塘村十八社。

  原告袁某凤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后2005年1月2日生育长女刘某梦,2007年10月24日生育二女刘某叶,2010年1月3日生育三女刘某玲,2012年6月13日生育四子刘某龙。原被告于2013年12月9日在鲁甸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被告曾将原告殴打致伤。2014年原告在无法忍受毒打的情况下到浙江打工,自此以后,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生活,双方多次提出协议离婚。2017年8月29日原告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贵院认为还有和好可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一年的时间,原、被告的感情没有好转。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三女刘某玲由原告抚养,长女刘某梦、二女刘某叶、长子刘某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刘某礼辩称,我也无法挽回,我同意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凤与被告刘某礼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刘某梦、刘某叶、刘某玲、刘某龙由被告抚养。

  三、原告袁某凤自2020年1月起,每年支付二女刘某叶抚养费5000元、三女刘某玲抚养费5000元。分别至刘某叶、刘某玲年满十八周岁。

  四、原告袁某凤一次性补偿被告刘某礼31600元 。

  五、共同债务由被告刘某礼偿还,原告袁某凤应得的财产自愿放弃,全部归被告刘某礼所有。(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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