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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保障劳动者权益 维护司法权威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宝丽尔  日期:2020/6/19 字体: [大][中][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不因非法用工而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避免用工单位通过非法转包行为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权,确保法院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为负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未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况下遭受工伤的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无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后,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主张相关赔偿,应先进行工伤认定。三是法官在受理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后应先审查其是否经过上述前置程序后再审查实体部分,如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等级认定的劳动者,应告知并释名其是按照普通人身损害进行相关赔偿还是按照劳动能力等级的工伤待遇赔偿,如劳动者仍坚持参照工伤待遇赔偿的,应告知其先申请工伤认定,坚持民事诉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宝丽尔金融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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