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石某某系亲属关系,某日,王某某在其居住房屋附近捡到被害人丢失的手机,王石二人发现该手机并未设置解屏密码,并在手机相册内发现被害人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石某某以发送验证码的方式变更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至微信,二人共计盗窃4000余元用于交话费、充值电费等。
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手机移动支付固然方便,但是使用不当,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希望广大群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李海燕团队 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