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受理热某诉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一审过程中乌某作为被告方证人陈述了嘎某向热某出具欠条的过程及相关情况,但在再审过程中,乌某却称其对案件涉欠条事实不清楚,在随后的庭审中也是一问三不知。针对这一矛盾,法官进一步询问核实,审查认定证人乌某在法庭上作了虚假证言,并经合议庭决定对出庭作虚假证言的证人乌某罚款500元,并对其拘留十五天。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乌某当场缴纳了罚款,并写下了悔过书。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娜日素速裁审判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