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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徐邦玫  日期:2020/7/1 字体: [大][中][小]

  婚姻中的两个人,就像是行走在沙漠里的一对游客。开始的时候感受着脚下的绵绵细沙,背着满满一壶的幸福,激情澎湃的去实现自己的梦想,慢慢的,时间长了,走得也远了。当初的激情已经被沙漠的险恶所磨灭,取而代之的是身心的疲惫,再次举目,沙漠的尽头还很遥远,回去的道路又不见了踪影,猛然间才醒悟,原来梦想不一定都是美好的。

  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四个子女,长女唐某某1与长子唐某某2已成年,次女唐某某3与次子唐某某4未成年,正读初中。有儿有女,乃人生最圆满之幸事。然而,在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平淡生活中,双方难免会发生争吵。王某认为唐某性格暴躁,有暴力行为,双方自婚后发生多次语言及肢体冲突,唐某的行为对王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未成年子女唐某某3与唐某某4由王某抚养,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共同财产位于老家的两间平房平均分割;欠信用社贷款72000元由唐某承担;诉讼费由唐某承担。唐某认为,婚姻并非儿戏,双方结婚二十年,一路磕磕绊绊,走到现在实属不易。且双方共育有四个子女,离婚对孩子的伤害较大。自己对王某仍有感情。希望王某能够回归家庭,不同意离婚。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王某主张唐某有暴力行为,没有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只要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勇于面对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生活琐事,还能继续维持这个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婚姻需要相互的搀扶,不要丢下谁一个人去独自前行,没有了彼此的关爱,谁也挺不过沙漠的风暴。爱情也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俗话说的好:“少是夫妻,老来伴。”子女长大后,都会有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不能时时陪伴在身边,能伴你到老的,无疑就是你的那一半。(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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