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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出事故 致残还要担刑责”
河北孟村法院从速判处一起危险驾驶案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毅 刘黎明  日期:2020/7/13 字体: [大][中][小]

    “法官我认识到我的错误了,我千不该万不该醉酒驾车,出了事故,不仅自己残疾了,还要赔偿人家损失和负担刑事责任。请法官看在我已经残疾的份上,从轻处理我。”被告人张某悔恨的对办案法官张毅说道。

    2020年5月28日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张毅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张某因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不仅自己因事故致残,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血的教训,发人深省。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2019年5月13日,在孟村县辛大公路某路段,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受害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孟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右手两根手指截肢,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3个多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被告人张某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身体康复后,2020年4月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被起诉到孟村法院,并定于2020年5月28日开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3日19时05分许,在孟村县新大公路某路段,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与受害人李某驾驶的冀JXXX号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孟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张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达到了301.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与受害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受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也取得了受害人李某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由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受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孟村县交警大队出具到案说明、被告人张某和受害人李某和解协议书、受害人李某的谅解书等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表示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庭后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李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酌情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1款第2项、第67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也积极将罚金缴纳到法院。

    现在被告人张某正在服刑。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车辆受损,虽然对损害的受害人的车全额赔偿并且取得了谅解。但被告人自己也受伤失去两根手指和身体多处骨折,为自己的醉驾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鉴于被告人真诚悔罪,为了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做出了上述判决。

    在此笔者也希望驾驶员朋友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千万别“贪饮瓶中一滴酒、流下亲人千行泪”。也希望这位被告人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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