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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理财迷人眼 非法集资陷阱深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何博伦  日期:2020/9/17 字体: [大][中][小]

  说起担保公司,很多人都不会陌生。豪华的门店,热闹的讲座,大手笔发放礼品的员工,这几乎成了他们这一行业的标签,不少人好奇:如此大方,他们是如何实现盈利的呢?今天通化县人民法院带您走进通化市一家担保公司,看看这类担保公司背后隐藏的猫腻。

  有这样一家担保公司,它没有诱人的经营投资项目,仅凭某信息咨询公司分公司的旗号,以宣传单、礼品、讲师授课、表演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客户,以4%-25%的高额返息做诱饵进行“空手套白狼”。在公司注册之初,便以高息吸收群众存款,起初,按照协议约定,公司每月都给存款人拨付相应利息,高息的诱惑、可观的收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将钱放进担保公司,三年内,仅该分公司就吸收293位被害人存款共计2856万余元人民币,然而,2019年5月起,公司停止对投资人兑付本金及收益,分公司负责人卜某后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查处,案发后未兑付金额仍高达75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卜某经吉林省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另案)同意后,在该县注册成立了吉林省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卜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采取发放宣传单、礼品、抽奖券等形式吸引群众前来听课进行宣传,以确保资金安全、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以匹配债权作为投资的手段,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涉案资金均汇入吉林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房租、水电费由吉林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该分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按照吉林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决策从事吸收存款行为,分公司钱款均汇入吉林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分公司无支配权,卜某根据分公司投资人的投资金额从吉林某信息有限公司处按照固定的比例获取提成共计20万元。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卜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卜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按比例发还相应投资人。

  “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请广大市民增强风险意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警惕以鼓吹高收益率、高回报率为诱饵,不强调投资风险的投资行为,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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