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男,汉族,鲁甸县龙头山镇八宝村。
被告雀某,女,傈僳族,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人。
原告代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2月在昆明打工认识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10年11月10日在鲁甸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4月22日生育长子代康。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打,已经没有夫妻感情。原告为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双方所生长子代康由原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双方位于鲁甸县龙头山镇价值13万元的房屋一套;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雀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房子归孩子所有,我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代某与被告雀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所生孩子代康由被告雀某抚养,原告代某自2020年3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的抚养费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21年1月起的抚养费按月支付;
三、原、被告双方对于房屋的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四、原告代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作者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