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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两山”理念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0/10/11 字体: [大][中][小]

  “两山”理念是重要的发展理念。乍一看,法官从事的司法审判事务似乎与高质量发展之间联系不甚紧密。略作思考发现,发展既包括经济发展,也包括社会发展。“两山”理念涉及的生态本身首先是经济,但生态环境治理不仅事关经济发展,更关系社会民生。这就决定“两山”理念与社会发展、与法官从事的司法审判事务不可避免的关联起来。

  落实“两山”理念,依法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并做好延伸工作,是法官与“两山”理念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随着时代发展,专业化审判使得法官这一本身已经非常专业的职业更趋专业化。顶层设计的当今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方案,顺应时代发展提出了专业化审判的要求。其实,环境资源审判,是法院系统很早已曾予以高度重视、并成立专门审判庭(合议庭)的专业化审判项目之一。许多年前,有些森林资源比较丰富的县市曾经成立专门的林业审判法庭或合议庭,虽然当时环保的概念还不是特别强烈、明晰,但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民法院早期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的萌芽乃至行动。法官职业主要在于定分止争。但对环资案件而言,决不仅仅在于纠纷的解决。所以,之与法官,落实“两山”理念,基础在于审判好每一起案件,影响力则在于为环境保护提供扎实有效的支持。也就是说,还有审判之后的职能延伸--既惩治又修复。如开展法治宣传、建立多元协调联动机制,拓展环保专业人士参与诉讼,深化公众参与,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预防、复植补种、修复环境等等。

  落实“两山”理念,要有大局观念、人民思想。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生态环境关乎国家民族发展大计。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服务大局,自然要有大局观念。生态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不能上升到大局的层面去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融入其中,法官办理案件便会停留在就案办案的浅层次,离落实“两山”理念距离越来越远。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更贴近法官职业的职责。周强院长指出:立足司法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每一起环资个案,都有着深受因环境被破坏受到困扰的社会群体或某个具体的受害人。有些痛苦或危害可能是肉眼能观测到的,有些则需要复杂的科技鉴定做支撑,案件本身办理起来难度很大。特别是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群体利益,地理区域往往也很大、很广,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旦案件背后“站立着”某个利益集团,案外的干扰因素同样考验着法官“人民”思想的坚定性。

  落实“两山”理念,法官自身要有高素质、高能力。对环资审判,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法官的要求是:努力把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以过硬队伍为保障。这里的过硬队伍,要有政治站位的过硬,还包括审判能力和水平的过硬。总体来讲,环资案件是新型审判,是非常专业、复杂的审判,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环资案件的专业性特性更加明显,如果法官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仍然停留在过往普通案件审理水平的层面,就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就谈不上审判能力现代化,更谈不上新水平、专门化水平的提升。(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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