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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选任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振厚  日期:2020/11/4 字体: [大][中][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2020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要求,健全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完善法官选任机制。本文仅从“法律工作者”比较关注的几个问题的角度谈谈看法。

    初任法官的条件必须严格审核。2019年修订的《法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必备的七项条件,同时列出了“负面清单”--不得担任法官的四项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担任院长的条件和从律师、教研人员中选拔法官要求有所不同。对“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的标准,有人认为,在表述上有争议,在内涵上太丰富,在外延上难界定。实际操作中,法律职业经历相对比较容易判断,但是不是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在不以学历、学位为标准的情况下,很难说已经具有法律职业经历的人会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何况入选法院院长是要经组织部门等多方考察考核的。在我们国家,政法口囊括公检法司、政法委、国安等系统,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学教研职业同样被认为是法律职业,人大、政协、政府等国家机关的立法、法制工作者,还有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包括我国特有的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广义讲,都是一种法律职业。所以,是不是需要出台解释或细则,或许更好些。对从律师和学者中选任法官,似乎还停留在纸面上,或许是因实践的效果不尽人意。对此,应该有更深层次的思考。

  法官的遴选必须坚持由下入上。《法官法》第十七条对法官的初任任职与遴选作了原则性规定,简单理解就是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法院任职,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遴选法官。《工作要点》从完善法官选任机制角度作了更详尽的规定。但就现实状况看,离这些规定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在某些省市,基层法院的法官几乎从未知晓更不用说参与遴选,即便出台了一些文件规定,制度化的遴选机制也难以说已经建立。要说“完善”,感觉距离尚远,当务之急是出台落实《法官法》《工作要点》、司改文件等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比如,规定上级法院员额法官职位缺额时,除院领导岗位或非法院系统外选拔情形,优先从下级法院员额法官中遴选;对初任法官可以不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的情形同样作出列举性、清单式的规定。当然,目前情势下,上级法院自身尚有不少已具备入选员额的法官助理或其他拥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如何解决还需要如《工作要点》指出的,建立配套机制加以解决。但是,可以考虑规定过渡性措施。上级法院员额法官职位缺额时,从本院具备员额资格的人员和下一级法院员额法官中共同选任、选拔,而不是把范围局限于本院。可现在有的做法是,上级法院把本院具备任职员额的人选,因指标限制不能在本院任职的人员,以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法院任职为由安排到本辖区的基层法院任职。如果基层法院确因没有具备资格的人员可供选任,倒是可以理解;如果有,只是因为指标所限未能入额,无疑更进一步挫伤了基层法院法官和“后备法官”工作的积极性。与司改初衷、与《法官法》《工作要点》规定的本意无疑是背离的。

  法官的员额制必须由可行的长效机制保障。如果说司法责任制是司改的“牛鼻子”,员额制则是“牛鼻子”牵动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基础的基础、中心的中心。毕竟,人是决定改革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改进程中最为大家熟知的一句话,而其中的审理者、裁判者即是员额法官,由此可见员额制的施行在整个司改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员额制是新时代司改的产物,但其不可能脱离历史的法官任免制度产生,也不可能短期内快速实现并建立起完善的长效机制。《工作要点》提到的初任法官培养、员额的遴选递补、选拔以及配套的保障机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很难说是已经建立了一套机制。从顶层设计层面看,大都还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在运行上,省级法院出台了一些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但不得不说,离司改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对员额法官来说,切身的感受还不是很深,对未来的政策规定仍有着很高的期望值。也期盼,顶层设计能朝着司改设计的方向和目标,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员额法官的结构和未来法官的养成,以及现行的人员管理模式、组织人事制度,设计一套可行的、长远的员额法官培养、选任、选拔制度。(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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