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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理成蛀虫非法侵占公司财物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韦祎  日期:2020/10/1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柳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柳州某技术公司经理韦某非法侵占公司财物,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5月期间,韦某在担任柳州某技术公司经营部经理时,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多次趁生产车间周围没人时,驾驶车间内的叉车将公司钢材废料转移到其工作的车间角落,并用铁框遮挡,后联系收购废旧人员到车间装载钢材,并伪造出门条,将生产钢材废料拉出厂区售卖。经统计,涉案钢材废料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全案,遂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韦某退赔被害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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