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陈某某在我这借钱,她将房子抵押给我的,是不是她还不上借款,就直接能拍卖她的房子偿还我的借款,你看嘛,她的房产证本本都在我手上。”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陈某某经营服装厂,因生产经营需要,陈某某先后在易某某处借款7万余元。被告陈某某将营山县星火镇的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由原告保管。因经营不善,借款到期后,陈某某不能偿还借款。后,陈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易某某多方催收无果,诉至法院。
借款该还,毫无争议。本案争议焦点是不动产抵押中办理与未办理抵押登记,后果有什么不同?抵押权是否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易某某虽然手持房产证,但抵押权未设立,原告易某某不享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承办法官提醒: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因欠缺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设立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所以即使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依然有效。因此,法官提醒各位,在债权合同中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担保的,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债权人就无法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作者单位:营山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