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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罪名,19人领刑,主犯被判25年!陆川法院宣判特大“套路贷”黑社会犯罪案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覃坤  日期:2021/1/2 字体: [大][中][小]

    2020年12月31日上午,陆川县人民法院对赵孟等19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是自治区扫黑办、自治区高院挂牌督办案件,涉案罪名共11个,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发票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赵孟先后在广西容县石寨镇下烟村、容县杨梅镇南界村等地开设赌场,积累资本。2011年下半年,赵孟通过纠集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及同乡,逐步建立以赵孟为组织者、领导者;覃伟峰、叶健波为骨干成员;吴昭阳、刘钊羽为积极参加者;王延章、吴英钊、关海荣、梁楚、许海林、盘北海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广西容县侨乡广场附近设立国标商行,以该商行为据点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形成了组织成员听从赵孟或骨干成员的指令、随叫随到的组织纪律,大肆实施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逐渐做强做大。其中通过 “套路贷”进行敲诈勒索,非法获取巨额利益6000余万元(含未遂3200万元);强迫交易非法获利1086.060808万元,骗取贷款3930万元,还通过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手段非法获利1570.374298万元。

    该组织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后,通过发放报酬、生活费、提供吃喝玩乐等方式,豢养组织成员,保障犯罪组织的运行;还用于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该组织提供非法保护。

    该组织通过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确立其在容县容州镇、石寨镇一带的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赵孟、覃伟峰、叶健波、吴昭阳、刘钊羽等人直接参与或者指使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1起、敲诈勒索4起、非法拘禁7起、寻衅滋事2起、破坏生产经营1起、强迫交易8起、骗取贷款7起、职务侵占3起、挪用资金1起、虚开发票1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组织常年在容县容州镇、石寨镇一带活动,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利用打砸门窗、喷写油漆、殴打辱骂、贴身跟随看守等暴力、软暴力手段,不断滋扰、威胁、恐吓被害人,肆意侵吞被害人财产,使众多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身心残害,部分被害人因该组织的暴力追债而妻离子散、背井离乡,至今不敢返回容县。该组织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干扰和破坏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影响极其恶劣。该组织还通过贿赂方式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保护伞”的帮助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当地的经济、营商环境、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

    此外,该组织还实施了暴力讨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4起违法行为,赵孟伙同他人单独实施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渔利逾41万元。

    该组织成员劣迹斑斑,其中8人为刑满释放人员,主犯赵孟曾犯故意伤害罪、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期总计达8年6个月。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赵孟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覃伟峰等10人为骨干或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伙同被告人覃阅等8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财富,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同时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案件相关人员造成了心理强制和精神压迫,并且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陆川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赵孟系首要分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发票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覃伟峰等18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10万元至55万元不等的罚金。(广西陆川县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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