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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见取款机中银行卡未拔,取走9000元获刑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显灿  日期:2021/1/22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贾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告人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吴某在永善县大兴镇邮政所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当日8时许,被告人贾某到大兴镇邮政储蓄自动提款机准备取钱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银行卡未被取走,后贾某分三次取走吴某卡内9000元后离开现场。吴某收到取款短信后报警。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将9000元退还被害人吴某,并取得了吴某的谅解。

    法官提醒:在银行ATM机取钱时,如遇ATM机内他人未取走的银行卡或捡到银行卡、信用卡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与银行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联系,切不可心存侥幸贪图他人便宜,最后触犯刑律悔恨终生。本案中,被告人贾某的行为正应了那句“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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