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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讲法典”(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邱薪宇  日期:2021/2/18 字体: [大][中][小]

    2月5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庭长讲法典”系列宣讲活动迎来最后一讲——侵权责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救济民事权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其基本制度和规则均围绕权益救济而建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宣讲人从侵权责任的体系入手,结合社会热点与法条变动,系统全面地讲解了侵权责任编的内容,并主要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自助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利于受害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控制自助行为的滥用。

    二、确立自甘风险规则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探险的炉头驴友案件、守门员受损案件,组织者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

    自甘风险规则是附条件性的免责事由,若组织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三、完善生态保护规定

    《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明确了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直接损害对象是环境,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发生则是间接的影响。这赋予了生态利益独立于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特殊价值,显著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

    同时,《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首次设立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通过发挥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威慑、惩戒等功能,从而有效防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明确“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该条款明确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同时强调了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也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以及补偿后的追偿权。

    五、明确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为实现权利人和网络用户权利的救济与平衡,侵权责任编细化了网络侵权处理程序,最终优化为“通知——转通知(采取必要措施)——反通知——二次转通知——(合理期限内未回复)终止”程序。(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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