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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蕾:让“育儿假”早日来到百姓身边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唐蕾  日期:2021/9/10 字体: [大][中][小]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增加的一项条款引人注目: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8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9月8日中国青年报)  

    目前我国已全面放开三胎生育限制,然而在当前晚婚不婚的背景下,国民三胎生育意愿并不强烈。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很多。但是,其中有一个就是“生了孩子没人带”。而导致“生了孩子没人带”的原因之一就是“父母没有时间带”。这个时候的“父母育儿假”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早在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首次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育儿假。

    育儿假是社会分摊育儿成本的办法之一,父母育儿假有利于提升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育儿假是父母双方都享有的假期,有利于缓解个体生育与职业发展间的冲突,促进性别平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家庭成员之间的黏性,避免“丧偶式育儿”

    但是,实际的情况却是较少有人知道父母育儿假,不少年轻人对此的认知基本停留在产假、陪产假阶段。对于什么是父母育儿假、可以怎么休,不少年轻父母表示并不确切知晓,但非常期待。并且具体落实起来难度比较大,从现实操作和可行性角度来说,要想将父母育儿假真正落到实处,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育儿假带来的成本,应该由谁来埋单?对于公职单位还好些,而对于私营企业来说,则是更大的问题了,因为这牵涉的是利益的问题。

    要想让“父母育儿假”早日来到百姓身边,一方面,各级政府要从法律层面对落实“父母育儿假”给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让企业主动为年轻的父母们安排“父母育儿假”;另一方面,企业负责人要积极响应并主动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尤其是日常的带薪年假及“父母育儿假”;最后,广大员工也要认识到休假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如果因休假被单位解聘或扣了工资,要大胆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工会或法律部门举报寻求帮助。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要对涉事单位予以彻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追责。(河北省任丘市渤海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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