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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法院:严打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衍、姜润琳  日期:2022/2/11 字体: [大][中][小]

    2021年英山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共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15件 25人,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7件12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5件9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3件4人,共计追缴、没收涉案违法资金达4000万余元。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决策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适应反电信诈骗犯罪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巩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成果,英山县法院特从上述案件中依照不同罪名选出三例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以案释法。

    一、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在缅甸果敢老街从事石油生意的梁某,与缅甸当地的赌场、地下钱庄合作,用其本人及亲属名下银行卡、支付宝接受从国内各地存入的资金,再向赌场、地下钱庄支付现金,并从中收取手续费,以此种形式协助境外人员转移国内诈骗和网络赌博资金4000余万元。该案中,已查明的上游网络电信诈骗受害人达40余人。2021年12月,梁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过、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犯罪,被告人梁某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并从中赚取提成,阻碍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职能活动,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李某等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在英山县设置办公场地,以公司的名义聘请数十名话务人员并对话务人员进行培训,要求话务人员按照上线提供的话术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将接听电话的人拉入诈骗团伙建好的微信群内,方便上线实施诈骗。该案中,已查明有五名被害人在微信群内共计被诈骗资金64.1万元。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四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互联网接入、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系组织他人冒充证券公司人员通过拨打电话、拉人进群的方式为上线提供帮助,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

    2021年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向英山某中学10名在校学生收购银行卡、k令和手机卡,刘某某实际向每人支付100元至200元不等的费用。后刘某某将收受的“三件套”转卖给其他人。2021年10月,刘

某某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法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但符合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上述三起案例中的被告人,贪图提成,协助犯罪团伙转移诈骗资金、帮助犯罪分子寻找受骗对象、引诱受骗对象上钩、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信用卡等,虽没有直接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均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帮助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依法应受到法律处罚。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已经成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毒瘤,但很多电信诈骗分子藏身境外,因此打击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的同时,也要惩治各种帮助行为。这不仅是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必要,也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英山县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提升反诈骗意识、避免自身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的同时,也要提升守法意识,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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