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件回顾:
被告人张某为获取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21年8月21日通过微信网友,提供本人照片,以人民币4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张某驾驶汽车行至长长高速抚松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查获。
该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伪造驾驶证件,仍然配合提供制作假证的资料伪造驾驶证并购买予以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综合考量认罪认罚、坦白等因素后,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