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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黎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贯彻研究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为视角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2022/12/5 字体: [大][中][小]

    论文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站在巩固全社会各界、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战略高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为了贯彻中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专题部署。在司法审判领域,如何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过程、各环节,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成为人民法院一项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撰写本文旨在通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解读,探讨如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与各位法治同仁共研。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问题   建议

    本论文共计11438字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的现状

    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这一命题的提出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在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这一命题即来源于此。而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融入审判工作,首先需要调查清楚当前审判工作的现状和问题。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和工作特点,从主体认识、司法裁判、司法政策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官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的认识情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的前提,是基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意义的深刻认识以及对工作目标的准确定位。员额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其认识程度如何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审判工作中能否深入贯彻践行具有重要影响。大部分法官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容,而且对于通过司法裁判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重要意义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这就为今后进一步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奠定了良好思想基础。[孙笑侠《论司法的法理功能与社会功能》载《中国法律评论》第88页]

    (二)司法裁判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情况。执法办案是审判机关的中心工作,也是检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否融入审判工作的关键环节。从司法实践看,司法裁判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分为直接援引和间接贯彻两种方式。1、直接援引。从地域分布情况看,全国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直接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呈现出分散范围广的特征。按照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在前十位的是:湖南、河南、黑龙江、新疆、江苏、山东、湖北、浙江、四川、北京。从时间分布看,全国最早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裁判文书出现2012年,此后随着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日益重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建设,直接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裁判文书数量呈现显著增长态势。案件类型集中化。从裁判文书种类来看,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绝大部分为民事案件,这与最高法院的司法理念导向密不可分。最高法院多次强调,要将维护诚实守信的社会美德和慈孝仁爱的传统家庭伦理作为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在法律适用中予以充分体现。并且基层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更接近基层群众和纠纷源头,更关注裁判说理与社情民意、传统道德规范的融通衔接,更有动力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加强说服力。2、间接贯彻。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裁判文书虽未直接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但案件所蕴含的价值导向也间接体现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弘扬。为了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宣传,法院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宣传和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均将是否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筛选案例的重要依据。通过案件的公正处理体现了对诚实守信、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友善互助等弘扬。

    (三)司法政策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情况。司法政策作为法院树立司法裁判理念、引领审判工作方向、指导审判执行实践的重要手段,在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司法实践中,按职责范围不同,相关司法政策体现在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两个层面。从广义上讲,司法政策包括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以及各级法院出台的指导本地区审判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从地方法院层面看,一些法院结合本地区司法实际,对照中央和最高法院要求,陆续出台了一些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策性文件。这些政策性文件对于促进本地区和本院在审判工作中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

    可以发现,大部分法官已经认识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开始有意识地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和理念引入到司法裁判中,在宏观上各级法院也将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放在了法院工作的重要位置,着力强化司法裁判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导、保障、促进作用。然而,这种实践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与中央有关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亟待改进的空间。

    (一)[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司法理念未能同步跟进。虽然大部分受访法官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审判工作有很大关系,在审判工作中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要意义,但仍有法官认为审判工作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只是“有一定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院干警尤其是员额法官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理解还不到位,对其重要性的认识有待加强。长期以来,追求“案结事了”带来的法律效果被许多法律人奉为司法工作的圭臬,然而司法的功能不仅包括辨别是非、维护权益、定纷止争的法理功能,还包括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引领社会风气的社会功能,以及解决政治困境、贯彻国家意志的政治功能。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凝聚了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能否在审判工作中充分贯彻和融入,是司法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的重要体现。如果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将使得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说理不透彻,说理能力有待提升。从整体上看,与全国每年上千万件的案件量级相比,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说理的裁判文书数量显得过少。一是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敷于表面。有的裁判文书只是较为空洞地泛泛引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但具体针对哪方面的内容却没有具体说明。二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具体内容的说理不充分。有的裁判文书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时虽然进行了一定说理,但说理不透彻,与案情、法规联系不紧密,导致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与习近平法治思想脱节,当事人及一般社会公众难以直接从案件处理中发现法律适用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机理。三是文书说理用语泛政治化、道德化、文学化。有的裁判文书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时,整篇充斥着宏大的政治话语、空洞的道德说教或者华丽的文学辞藻,缺乏专业精细的论证和情理法的有机融合,效果反而不佳。

    (三)法理情冲突问题未能有效解决。在我国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执法办案的基本原则。然而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是我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司法文化,也是深深扎根于民众内心的朴素正义观。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的情形。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了社会普遍共识和主流民意,但是其作为一种非制定法因素,只有纳入法律规范的文义射程内,才能实现外部价值到内部价值的转化。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充分考量案件蕴含的、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密切相关的情理因素。然而从司法实践看,在法律适用中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片面适用法律、机械套用法律。因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法官在面对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模糊或者相互冲突时,需要运用司法解释的方法。适用法律原则不当。在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时,相当一部分文书同时引用了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有的甚至直接将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结论的唯一依据。尽管诚实信用、平等、公平、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则都可视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律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规避法律条文,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否则将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过大,如把握不好将可能出现“道德替代法律”或司法擅断的问题。法律适用所依据的裁判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有的案件虽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但认定事实未能准确反映客观事实,对于客观事实尤其是一些边缘事实所体现的情理因素未予充分考量,导致裁判结果不仅没有解决矛盾,反而引发新的纠纷和舆论质疑。

    (四)价值判断与逻辑推理未实现有机统一。裁判思维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进而作出裁判的一种思维方式。从司法论证角度看,裁判思维方法包含着逻辑推理和价值判断两种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其能否融入司法裁判过程,关键在于法官裁判思维能否实现逻辑推理和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但实践中有的法官裁判思维仍存在一些偏差。经过几十年的队伍建设,目前大部分法官为法律科班出身,但受法教义学的影响,一些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过度强调逻辑推理,笃信以三段论为核心的逻辑判断,而忽视价值判断。这样容易导致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也无法合理兼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存在价值判断异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个人的价值判断取代习近平法治思想。由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在数千年的道德和法治建设中的精华提炼,如果武断地以个人价值观取而代之,难免会产生难以为社会公众信服的结果。存在价值判断方法适用不当的问题。面对案件中所包含的各种价值冲突,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官往往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但对于各种价值之间的位阶如何排序,认识还不够统一。由于利益的概念过于模糊、宽泛和主观化,因此如果没有科学的利益衡量方法指导,则利益分类的合理性、利益衡量结论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将无法保证。而对于刑事案件法官而言,鉴于刑事司法目标、特点与民事和行政审判差异较大,并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方法,但实践中仍有一部分刑事法官套用利益衡量方法,其裁判结果很难令人信服。[廖永安、王聪《路径与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司法—基于352 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34页 ]

    (五)法治宣传不到位。[沈德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立足司法职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0日第1版]法治宣传是发挥司法教育、指引功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效途径。然而从当前司法宣传的实践看,还不能满足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需要,存在的问题包括筛选的典型案例数量少,法院参与度不够。目前主要是最高法院公布了一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典型案例,以及保护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等,但地方法院公布的案例还比较少,限制了“以案释法”的社会辐射面。宣传形式不够灵活多样,渠道较为单一,社会影响面较窄。当前的宣传途径或者倚重于传统的报纸、电视媒介,或者侧重于微信、微博等现代方式,能够将二者有机结合、形成合力的不多,同时,公众的参与度也不够,互动性不足。没有处理好舆论与审判的关系。法院回应社会热点不及时,面对舆论奉行“鸵鸟政策”,对不实信息和谣言未及时澄清,反而引起更大的负面舆情。有的法院为迎合部分民意而失去了对案情认识及法律理解的理性思考,异化为被舆论压力和民愤所“绑架”的舆论审判,即使可能取得所谓的社会效果,也将失去公平公正裁判的法律效果。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的建议

    面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培育和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融入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成为法院必须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一)[张继成《法律推理模式的理性建构》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刊]加强教育引导,转变司法理念,将“三个效果相统一”作为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价值导向。首先进一步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参观座谈、知识竞赛、主题征文、志愿服务、党建教育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促使干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通过这些教育活动,让干警尤其是法官充分认识到在新时代、新形势下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法治建设、审判工作的内在联系。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和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内容,更要充分认识和挖掘每一个层面、每一个细项的具体含义,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以致用,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适用时做到准确、科学、合理、融通。其次要通过教育活动引导干警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牢固树立“三个效果相统一”的价值评价标准。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内容,其本身即包含了发挥法院推动政治、社会、法治建设方面审判职责的内在要求。从三个效果的关系和内涵看,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中讲政治是首位的,政治效果要求将审判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执法办案维护国家政权安全、社会稳定和谐、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要求。法律效果是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的基础前提,要求通过依法公正裁判保证个案正义,保障公民权益、提升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要求。社会效果是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保障,要求审判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利益,对于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社会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进而实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导向。再次要将“三个效果相统一”理念践行于审判工作实践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要义为指导,正确处理“三个效果”辩证统一的关系,用“三个效果相统一”的理念指引执法办案,不仅要从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正确实施法律角度考虑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还要密切关注政治政策、价值导向、社会民意等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社会智慧,通过执法办案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社会文明风尚,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同频共振。需要注意的是,要防止出现“两个倾向”:一是要防止只追求法律效果,而忽略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倾向,否则可能出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机械办案”的问题;二是要防止片面强调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的倾向,否则可能出现违背法治原则、枉法裁判导致冤假错案的问题。

    (二)强化宏观指导,明确目标方向,找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个案审理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个案正义是构成社会正义的基础,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审判工作需要从每一起个案审理做起。之所以出现法官在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时无所适从、乱象迭出的现象,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于个案审理有针对性的宏观指导,使得法官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鉴于此,从以下方面强化宏观指导:[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第123-124页]首先明确需要重点考量习近平法治思想因素的案件类型。根据调查,法官认为“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等是更需要侧重考量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因素的案件。进一步分析得知,法官选择这些案件的主要考虑是是否容易引发道德评价、引起舆论关注和社会影响。为了提高结论的科学性,可以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涉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案件样本运用统计方法进行大数据分析,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确定重点考量习近平法治思想因素的案件类型和特征,作为法官办案的参考。其次明确司法裁判需要重点考量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因素。涉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典型案例以及直接援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案件,应重点考量的价值观因素包括三类:第一类为维护国家利益的价值观因素。国家利益内容广泛,一般涉及国家认同、政权安全、经济安全以及环境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第二类是维护社会团结的价值观因素。社会团结包括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文明和社会有序。第三类是维护个人权益的价值观因素。维护个人权益主要涉及保护生命财产安全、鼓励诚实信用、追求公平公正以及弱势群体保护等。再次以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导向制定政策指引性文件。一方面最高法院要加快制定涉及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生态保护、善意执行等内容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充分发挥其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作用,指导法官办案,引领社会风尚;另一方面各地方法院应加紧出台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性文件,为法官在执法办案中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行为指引。

    (三)正确适用法律,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将案件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综合考量。讲究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是我国至今依然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文化,其中更蕴含着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对于德治和法治的关系,不论是“道德与法律完全对立”还是“道德任何时候都可以替代法律”的极端观点都是不可取的,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德治和法治有机结合的内在要求,因此如何在审判工作中实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促进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成为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选择。首先要认清天理、国法、人情的内涵和相互关系。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与此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是德治的要求,也是尊重民意的要求。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其次坚守法律底线、道德防线和社会责任。人情因素具有两面性,要避免将代表社会认同的“常情常理”,与可能导致“人情案”、“关系案”的“人情观”相混淆。对于目前依然存在的“人情”不当干预问题,办案法官应当恪守司法良知,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防线,作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裁判。另外在面对价值分歧大、外部效应广、公共色彩浓厚的“难办案件”时,法官应当摒弃为了“息事宁人”、“案结事了”而采取以调解方式“和稀泥”的做法,优先适用判决方式,通过明确行为规则彰显习近平法治思想。再次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原则适用方法。为了防止出现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对于情理法相冲突的案件,法官应当更多适用人本主义解释方法,包括目的解释、原意解释等,注重从立法所体现的主流价值观出发,增强法律解释的弹性和灵活度,使法律解释后的裁判规范更符合实质正义。同时对于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理念的法律原则,如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等,要坚持法律原则适用的谦抑性和融贯性,只有出现法律漏洞、规则冲突或规则适用明显悖离立法目的时,才能适用法律原则以缓和制定法的疏漏与僵化,并且适用法律原则时还要与案件案情所体现的权利义务有机融合,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具体化。最后法官还要善于学习和积累社会知识。只有具备地方性、伦理性知识及社会经验丰富的法官才能在进行法律解释和事实判断时,准确探知社会主流群体的价值取向,兼顾情理法因素,在公众可预测性范围之内作出令当事人和公众心悦诚服的裁判。

    (四)[张心向《在遵从与超越之间—社会学视域下刑法裁判规范实践建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99页]合理运用价值衡量方法,充分体现裁判结果的价值导向。在裁判思维尤其是情理型疑难案件的裁判进路中,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圭臬的价值判断引入实质论证,将其作为形式论证的补充和矫正,是增强裁判说服力、实现裁判正当化的必然要求。首先在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中探索构建一套利益衡量的分析方法非常重要。全面的利益解构是利益衡量的前提,将涉及的利益层层分解至最末端,再将需要衡量的利益因素臵于同一平面上进行衡量。在全面揭示涉及的利益后,对于利益进行排序,原则上公共利益优先于非公共利益,公开的公共利益优先于不公开的公共利益,“公益优先”和“公开优先”是信息公开法的核心价值。进行相关性分析,将与利益衡量相关的因素列举出来,对于无关的因素不纳入衡量的范围。寻找是否可以通过遮盖、替代等技术方法实现既公开信息,又避免损害的方法。如果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可以从平行关系、种属关系、关联关系、衍生关系等角度,针对公开可能获得的公共利益和公开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比大小”。其次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危害衡量”方法。与民法、行政法上的利益衡量方法不同,鉴于“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刑事裁判的价值衡量方法为“危害衡量”,即“通过对行为所针对的刑法保护法益的加害程度及加害性质的衡量与判断。”在刑事法官的价值衡量过程中,以社会大众心理感受和善恶评判为特征的社会危害事实评价,以客观危害和主观危险相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危害法律评价,在相互博弈中实现了对入罪出罪以及量刑的预判。社会危害衡量作为一种主观判断,如何防止法官的个人情感和价值偏好取代习近平法治思想?这就需要建立一套蕴含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参考系统:首先从自由与秩序、公正与功利的刑法立法价值层面进行衡量。为了使刑法符合时代精神和主流价值观的变迁,需要通过刑事政策对刑法规范背后的价值取向作出全新解释,如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刑事政策-应受刑罚惩罚必要性-社会危害性评价”的解释进路,法官得以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期待作出回应。合社会情理性判断。社会情理因素表现为文化场域的传统、道德、习惯、宗教、风俗等,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和主流民意予以甄别检验。再次应特别注意在案件事实中考量价值判断。从案件事实到裁判事实的建构过程,即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法官对构成案件事实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价值判断依然具有重要影响,在这一阶段必须重视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权衡。

    (五)提高文书说理能力,增强裁判文书的社会认同感。在当前裁判文书公开常态化的背景下,裁判文书所承载的评价、指引司法功能进一步彰显。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往往寓理于法之中,将法理与情理融为一体。为了让裁判文书成为传播法治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效载体,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裁判文书说理,确保裁判文书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相协调,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和要求,做到法德并举,以法服人,以情感人,传递社会正能量,获得最大化的社会认同。首先要提高裁判文书说理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结合度。裁判文书说理是否直接引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并非评判裁判文书是否贯彻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标准,但裁判文书要获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应从案件类型特点和受众群体特点出发,合理吸收社会道德情理、生活常理等因素,充分考虑社会主流价值。其次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精细化论证。裁判说理拟援引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容,要根据个案情况,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案件定性、责任分配的论证过程中予以充分体现;对法律原则、法律条文所蕴含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要作出充分阐释,并将其与依据法律原则、法律条文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机结合起来;对裁判结论的论述,尤其要注意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的关联性,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的统一性,增强裁判的正当性和说服力。再次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语言的准确性和恰当性。文书在辨法析理,尤其是“讲情理”时,要注意文辞平实、通顺、恰当,为加大说理分量,使用一定的修辞并非不可,但应避免出现空洞的道德话语和政治说教。语言表达应当准确,注意锤炼语言,强化逻辑,即要方便当事人理解,又要避免出现误读。

    (六)加强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兼论解释论上的“以刑制罪”现象》,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30卷第4期,第37页]首先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其他司法民主制度,丰富司法民主实践。一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公众参与司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司法审判的重要方式,对于沟通社情民意、传播法治精神具有积极作用。要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便于沟通群众的独特优势,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增强群众接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广泛性、有序性和实效性。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院观摩庭审,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络平台,广泛听取并及时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坚持实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制度,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其次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和保障作用。通过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直接践行。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和上级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部署,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健全审判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完善院庭长办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法官专业会议制度和审委会制度,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加强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创新司法便民举措,落实司法为民宗旨。通过司法改革,提升法官职业尊荣感、责任感、使命感,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七)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正确对待社会舆论,不断提升新闻舆论工作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要结合司法实践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注重通过以案释法、入情入理的新闻宣传,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引导人民群众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践行者,在全社会营造崇德向善、和谐相处、友善互助的文明风尚。首先要把握宣传规律,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手段。针对当前信息时代下传播媒介分众化、个性化的特点,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微博、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平台,以及裁判文书网、庭审公开网等司法公开平台,举办法院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打造多元立体便捷的传播体系。要注意跟踪网络宣传新潮流、新方式,探索使用短视频社交平台等第三方媒体,扩大传播受众群体的覆盖面。其次要加大以案释法力度,提高法制宣传的关注度和影响力。再次要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将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要积极推动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帮助群众深入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内涵,切实树立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规则,共同推进法治进程。要科学回应舆论关切,引导舆论正确走向。要处理好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的关系,既要重视听取舆论中体现的社会民意,正视其中包含的朴素正义感,又要坚持法治定力,坚守法治原则,防止司法被舆论所绑架异化为“舆论审判”。要建立健全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在立案、审判各个环节加强舆情监测和评估,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要提早预警,努力将可能引发负面影响乃至不稳定的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司法案件引发的舆情,同步做好“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工作,利用通过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途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全面回应社会关切,化被动为主动,引导舆论正确走向。

    结语

    党中央站在巩固全社会各界、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战略高度,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要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在审判领域,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过程、各环节,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通过司法审判大力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

    注释

    1、孙笑侠《论司法的法理功能与社会功能》载《中国法律评论》第88页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3、廖永安、王聪《路径与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司法—基于352 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34页
 
    4、沈德咏《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立足司法职能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4月20日第1版

    5、张继成《法律推理模式的理性建构》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刊

    6、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第123-124页

    7、张心向《在遵从与超越之间—社会学视域下刑法裁判规范实践建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99页

    8、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兼论解释论上的“以刑制罪”现象》,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30卷第4期,第37页

    作者: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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