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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做好金融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张丽娟  日期:3/12/2025 字体: [大][中][小]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纠纷的有效化解关系经济发展大局。法院历来高度重视金融审判工作,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探索金融纠纷新类型案件高效化解,积极回应金融领域司法新需求,保障良好金融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金融纠纷案件基本特点

    (一)案由分布较为集中。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立案数据统计,受理金融商事案件,共涉及3类案由,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3类案由占比最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数量最多。

    (二)案件调撤率相对较高。已审结的金融纠纷案件中,判决、调解、撤诉(按撤诉处理)及其他结案方式分布较为稳定,主要原因在于,1、笔者所在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多次与辖区金融机构座谈沟通,提出在合同文本中增加纠纷送达内容的司法建议,推动金融机构在部分案涉合同如信用卡合约、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对送达地址作出约定,有效缓解了送达难题。2、对于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及时偿还款项的案件,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着重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既给经营、生活困难的金融消费者争取缓解时间,又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回款成功率。

    (三)法律关系繁简不一。银行卡纠纷、信用卡纠纷、大部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等案件,多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使用、偿还借贷款项而成讼,案件事实简单,审理难度相对较低,送达成功后,一般能够快审快结。部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案件,数量不多但法律关系复杂。涉案合同可能存在多次变更、展期;涉及主体多样、结构复杂,可能有借款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反担保人等;主体间关联紧密,家庭成员间联保、老乡关系联保、关联企业合作联保等方式依然普遍;担保方式涉及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有时还会出现担保期限届满、相应标的遗失、灭失等情况;部分案件还会涉及税务、审计、贸易、互联网金融等专业领域,案件审理需抽丝剥茧。

    二、金融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贷前审核把关不严。部分银行的贷款前审查较为松弛,存在诸多问题。如对借款人征信和偿贷能力、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仅做形式审查;对抵押物实际存灭和剩余价值不予现场核实,对质押权利的基础依据核查不严;“互保”、“联保”的情况依然存在,造成成讼之后的保全措施效果不佳,债权实现比例不高。另外,某些金融机构对保证人身份认证有瑕疵,存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签字不同步、身份认证不同步的问题,如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之后,允许保证人或共同借款人另行签字,且对其身份核查过于简单,甚至存在借款人冒名替保证人签字的情形。上述情形易导致金融机构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面临败诉风险。

    (二)线上金融运营管理不规范。在线金融让金融借贷业务发展突破了空间限制,金融机构通过己方APP 或第三方平台,推出多样的金融借贷产品,为更多金融消费者提供便捷金融服务。但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在线金融运营的风险防控未能同步匹配,造成在线金融运营存在风险和漏洞。如选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存储平台和认证平台,造成电子数据储存安全级别不够、第三方认证不合规、身份认证不合规等问题,纠纷成讼之后,出现诸如被告否认在线借贷为其本人操作,提出手机、身份证被盗用等抗辩事由,而金融机构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借款人身份和双方借贷合意的情形,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金融机构也面临败诉风险。

    (三)“送达地址”表述不准确。金融纠纷类案件中,借款人多因各种事由导致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出现“躲债”、“跑路”等情形,法院送达工作难度较高。虽然金融机构在接受相关司法建议后,对送达条款作出调整,送达难题有所缓解。但是审判实践中发现,合同文本中关于“送达地址”表述仍有不统一、不准确的情况,相关表述有“邮寄地址”、“通讯地址”甚至“单位地址”,且该类条款一般设置在合同最后的“其他事项”中,没有明确载明该地址将作为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不利于借款人准确理解送达地址的重要法律意义,也可能导致该类约定条款不能作为当事人提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依据,不能充分发挥缓解送达难题的作用。

    (四)法律适用不统一。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对罚息计收复利的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多约定对逾期偿还或未按约定使用的借款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对欠缴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或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金融机构作为诉请依据提交的还款试算信息或欠息证明,一般为其本单位操作系统自动生成。对上述材料以及金融借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认可,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平等协商达成合意,应予以保护。如北京高院的解答文件,并没有排除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已经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如果允许对罚息计收复利,有双重惩罚之嫌,应予以矫正,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利。

    (五)“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承担责任的范畴界定问题。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金融消费更加简易便捷,同时也给资金安全、信息验证带来隐患。互联网背景下金融诈骗的形式层出不穷,诈骗路径不断变异,且资金流转迅速而复杂,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互联网金融面前依然是弱势群体。近年来,国家重拳治理电信诈骗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学生电信诈骗问题,而受害者在刑事救济中,往往难以获得全额资金退赔。这种情形下,金融消费者另诉金融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对其资金被转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金融机构作为专业性更强、审查能力更高的一方,应在何种程度上履行资金保管义务,是否应当或者应当在何种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对金融机构的责任界定是比较模糊。

    三、防范治理金融纠纷的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规范运营,完善风险防控。规范信贷审查,降低诉讼风险。针对前期信贷审查不严、实质性审查缺位问题,金融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完善金融内部风险防控。严格核查借款人信贷资格、偿债能力、涉诉情况,对保证人担保资格、担保物实际情况充分了解,避免签名不实、基础信息有误等明显差错,做好业务跟踪,及时了解借款人经营情况,对偿贷风险尽早发现和介入。将金融纠纷化解情况纳入金融机构自我监管范畴,减少风险外溢。发挥信贷员作用,着重跟踪借贷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了解违约风险,将金融债权追索的节点前置,主动介入,能够通过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继续履行的,积极推动纠纷内部化解。

    (二)规范在线业务,强化信息验证和数据安全。在线金融乘互联网发展大势迅猛发展,拓展业务的同时,也要着重规范运营、严格操作流程。一是规范开发、运营在线金融产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细致审查金融消费者的办理资质,对在校大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开放的金融产品应设置对应性的防护措施;提高身份认证准确度,选取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进行数据认证,在金融大数据支持下,引入风险分析和资信调查模型,保障身份验证准确;保障数据安全,借助区块链等技术强化对在线操作、在线文本、在线图像识别的收集储存、固定。

    (三)规范电子送达。随着在线诉讼的广泛实践,电子送达以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切实让诉讼主体享受到科技红利。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数据安全。规范送达,规定金融机构在约定送达条款中需要债务人提供的确定地址应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统一表述为“送达地址”,避免产生歧义。如需债务人提供单位地址等其他相关信息应另行约定,并予以明确区分。金融机构可在约定送达条款中增加约定电子送达,保证在线金融合同电子送达约定全覆盖,同时明确载明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涉金融合同大多条款繁复、专业性强,金融机构应对包括送达地址约定条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核心内容,以及法律风险和免责条款等进行充分提示告知,依消费者要求着重解释说明,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统一裁判尺度。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该条仅规定了计收复利的利率,并没有明确可以对罚息计收复利。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约定,贷款逾期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时,以在基准利率上浮一定范围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本身就是对逾期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之行为的惩罚性措施,若允许银行以罚息作为基数计收复利,则有双重惩罚之嫌。经检索亦有类案持相同观点,认为复利仅应以合同期内的利息为计算基数。金融机构主张罚息,其受到的损失已有救济途径,约定就罚息部分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实质上构成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双重惩罚,有违民事责任的损失填补原则,应不予支持。

    (五)“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其提示说明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情况确定。关于“刑民交叉”案件中金融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排除刑民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形之后,金融机构是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看金融机构是否严格尽到了提示说明和信息披露义务。

    1、金融机构应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确保消费者对合同内容、办理业务的相关流程、标准、风险等理解清楚。若金融机构仅是让消费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却没有详细解释、充分说明,应认定金融机构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有重大瑕疵。

    2、金融机构基于专业优势和审查优势,应尽到信息披露义务,对办理业务介质的使用方法、设置流程、风险操作等非核心业务信息也应充分说明告知。特别是针对特殊群体、信用卡快速办理、网上申领等特殊场景,对金融机构应课以更高的保障义务和注意标准,以公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考虑金融机构提示义务履行、重点操作解释说明、业务操作合法规范、以及消费者自身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六)注重多元化解。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加强金融纠纷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等诉调衔接机制建设,这对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促进金融纠纷案件繁简分流、提升金融纠纷治理效能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延伸司法服务,促进诉调衔接。金融机构对违约贷款先行筛选处理,对于法律关系简单,借款人配合商谈,能够积极主动筹措资金偿还债务的纠纷,可以由金融机构内部主导调整还款计划,督促借款人尽快履约。加强法院与金融机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和律师调解室作用,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予以及时办理。针对金融纠纷案件特点,统筹各方面解纷资源,通过举措共商、风险共防,完善金融纠纷繁简分流、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形成金融纠纷多元处置、高效化解合力。加强调解力度,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一段时期以来,受各方面因素影响,一些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信贷方面遇到困难和问题,尤其是抗压和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民营企业受外部冲击更为明显。要切实注重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空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注重为民营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处理涉及中小民营企业的金融纠纷时,应首先重点考虑借款人先前履约行为是否良好,若借款人信用良好,法院应加大调解力度,充分促进银行与企业协商,督促银行用好用尽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政策。可结合企业实际状况,灵活运用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方式,例如调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缓收或减收利息等,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尽可能为企业脱离困境争取时间,共克时艰。

    (七)强化沟通宣传,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要探索实现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定期互联机制,对重大金融案件、疑难金融问题定期沟通,及时研究应对措施,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营,切实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法院金融审判专业性,扎实做好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区域性、行业性金融风险的产生与传导;要强化宣传主体责任,通过发布金融纠纷典型案例、重点群体宣讲等形式,创新宣传方式、拓展防范效果,提醒金融消费者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注重维护自身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作者单位:孟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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