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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的实践探索
——-以法院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为视角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黎明  日期:3/25/2025 字体: [大][中][小]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飞速发展期,矛盾纠纷复杂、多发,公众对电子商务价值观呈现多元态势,部分电商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种种举动,不但扰乱人们对电子商务产业的信任,还破坏了市场交易的诚信规则,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单位,采取针对性举措,做好电子商务信用建设,促进电商产业健康发展。为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课题,也成为法律实务中倍受青睐的前沿课题。不从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将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现就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

    (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1]

    (三)电子商务的特点:

    1、无国界性。因特网是开放性的,易于访问,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即可掌握大量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便可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某些交易过程。

    2、虚拟性。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虚拟化”。企业申请一个网址后,就可以利用它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接受定货等。

    3、无纸化。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等被电子签名代替,纸制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等所代替。

    二、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必要性
    
    电子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为了保证其规范和有序进行,法律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消除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运作构成的障碍。但是,就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数据电文在商事交易中的运用,特别是因特网这一开放性商事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商事法律关系带来了的一系列新问题。为解决这些特殊问题而形成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都是区别于传统商事交易制度的特有的制度:一是数据电文法律制度,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三是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在因特网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台。 
   
    三、当前电子商务法律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安全问题。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能否获得安全保障是决定是否进行网上交易的关键。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当前,网上交易的付款一般采用电子支付手段。但是现阶段电子支付主要以信用卡和银行卡作为付款工具。但目前现状是,计算机病毒破坏、黑客侵袭以及内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瘫痪网络。[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二)信息真实完整问题。信息真实完整问题也就是信息真情权的问题。电子商务网站通过网页信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网页信息也是了解所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真实的惟一渠道。但是许多网站均存在信息提供不全的问题,使消费者获得的信息不完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广告误导问题。网络广告日益受到商家的青睐,成为宣传、推介、造势的常用工具。但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买卖劣质商品,甚至诈骗等虚假广告问题也随之增多,广告是消费者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大多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进行判断做出决定。因此,虚假不实广告会误导消费者,引起纠纷。

    (四)责任界定及责任承担问题。电子商务的完成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任何一个节点出现问题,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管是黑客袭击还是系统失误,出现的责任终归需要人来承担,而法律上对电子商务中这一责任的承担问题至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五)电子商务合同的产生和效力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的形式,具有了新的特点。我国合同法虽然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电子合同、企业电子账本及其他各类电子文档的格式、操作规范等没有明确规定。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者发出要约。经营者可以回复电子邮件的方式作出承诺,使合同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果发出要约的是某个商业组织,该商业组织一般能够在正常的工作日及时检查自己的电子邮箱,也就能够及时发现网页经营者发来的承诺,双方的合同得以成立。但是,如果发出要约的是个人用户,而个人用户检查自己的电子邮箱的时间和次数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当用户发现了网页经营者发来的承诺时,很可能已经超过了用户要约确定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网页经营者的承诺还能使合同成立或者由于网络本身的原因,要约和承诺在网上发生塞车或迟到现象时应如何处理及合同怎样才能算成立问题需要解决。[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河北法学,2001第19卷 ]

    (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网上发表的作品、文章和其他产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如何保护,是否需要和怎样支付使用费,他人恶意地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作品在网上散布如何补救,新技术的发展必然影响到法律,特别是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而在知识产权法中,版权法又是受影响最显著的一部分。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突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作者的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并很快传遍全球,而作者却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于是法院将越来越多地回答下列问题:在这些作品越过边界后,为保护这些作品,应适用什么法律尚需明确。因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与普通知识产权不同,从电子商务的类型可以得知,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基础,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呈现出和普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的特征,正是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高科技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等网络特征所引起。和普通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为复杂化,电子商务的兴起繁荣不仅使原有的知识产权类型在权利的界定、保护措施、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等方面出现新的问题,更对原知识产权体系产生一定冲击,因为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逐渐出现一些亟待保护却难以涵盖于原知识产权框架中的新的权利类型。

    1、版权方面:依靠网络进行的全球电子商务,须臾不离各种商业信息在数据化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和接受,这种在网络环境下传播的信息都和版权息息相关,比如商务信息的著作权、复制权和数据库的保护等。由于电子商务环境下信息高速传播且易被复制,这就产生了不同于传统版权考量的新问题,即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如何界定复制权范围以及如何进行适当限制;同时由于全球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来自发达国家产业、商业和出版界要求保护所谓"非原创性数据库"的呼声越来越高,尽管学术界坚持认为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在版权制度之外对数据库进行特别保护,但是,究竟怎样保护数据库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国际社会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2、商标权方面:传统的商标是一个平面的、固定的商业性的标志。但是网络技术使得传统的商标发生了许多变异,如商标的飘动化形象、多维形象、变动化形象、与音响效果结合形象、与气味结合形象等多方面的变化已属平常。如果按照过去传统的保护方式,则难以界定把他人固定形象的商标过程化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3、专利权方面:在专利法领域,由于电子商务所直接引起的特殊问题主要是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问题。根据知识产权理论,单纯的商业方法不具可专利性,然而,当商务方法构思与实施该商务方法的技术手段相结合,即在网络平台上借助具体技术手段、方法或程序达成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技术方案时,该种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可能获得专利权进而受到专利法的保护。

    4、域名:单个厂商参与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网上注册域名,基于域名在电子商务中日益彰显的无形价值,对于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毋庸置疑。然而,从管理制度的起源上可见,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中任何类别都难以包容域名制度,因此,如何在知识产权的范畴内对其加以保护却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在电子商务中,域名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从一开始就具有国际性,比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多地要求国际社会的协调合作。

    (七)法律规则的缺位。基于纸介质的传统法律规则对合同和其他文件的书面形式、签名以及原件、保存等的要求,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及其效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再加之现行程序法及证据规则对待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及其可执行力的不确定性,电子合同是作为书面证据还是其他类型的证据,如果作为书面证据,是否承认其作为"原件"的性质,等等,都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上的不同规定。在传统商务环境中,这种不协调可以通过冲突规则等予以缓解或在某种程度上予以解决,而在电子数据的发送传输情况下,规则不协调的冲突与矛盾又一次显现出来。[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八)制度不健全,质量难以保障,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电子商务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弊端--质量保证。不同于实体商店,只能通过文字与图片来了解商品,却无从切身感受它们的质量。一些不法商家将劣质产品大量出售。相对于实体店相对完备的消费维权体系,电子商务的消费维权体系在制度上尚处于起步阶段,这是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的首要因素。不但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故侵犯消费者权益后,往往最后的解决结果都是以消费者的妥协而告终。同时根据属地管理的限制,如果经销商不在消费者所在城市,监管部门无权对此进行处理,这往往会造成监管的脱节。由于网上经营者难以确认,经营场所不易查找;消费者没有收据或发票,投诉时拿不出证据,很多时候在消协难以立案。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合同纠纷通常适用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其他国家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显然我国立法既不符合国际有关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再加之对发起投诉的权利人资质审查不严格。权利人在该平台进行注册及身份认证并提交知识产权权属材料后即可对各网站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投诉。诉讼中发现,在对权利人的资质审查中存在不足,对投诉通知的有效性审查不专业。在投诉通知的有效性审查方面,需要判断通知是否适格的审查中存在诸多难点,因此在此情况下未经司法认定,权利人无权向平台主张权利,又或者涉及专利侵权的投诉中,被投诉的商品是否落入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甚至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具备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判断的能力,进而也无法判断侵权是否成立。这就造成对投诉的处理不充分。涉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权行为,必要措施并不仅仅以删除信息为限。亦反映出在审查投诉通知的有效性与反通知的有效性上掌握的标准不对等。

    四、法院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电子商务及知识产权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将电子商务活动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制定专门性的电子商务操作规范性法制,强调电子商务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可以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多领域交叉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较好的方法,能够从法理及实践意义上解决到底是属于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还是著作权法律哪个单方面保护的争论问题。

    (二)加大执法的力度,强调一体化保护手段。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逐步完善了对网络条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因此,基本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关键的还在于加强执法和实现综合保护手段。不但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也要求在运用法律规定方面实行综合处理。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制裁。只有严格的执法,才有可能实现竞争状态的良性循环,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的引导、激励、保护作用。

    (三)树立“诚信为本”理念。笔者认为,应当找准法院在电子商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定位,深入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突出问题专项宣传教育和法律治理,加强商务诚信、网络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着力打造本地区诚信电子商务产业。通过加快推进信用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经营者诚信素养,弘扬诚实信用的法律文化和“义利并举”的商业精神,打造“重承诺、讲诚信、重信义、讲互利”的电子商务经营环境。同时,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与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对接,全面加强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企业、网购个人诚信建设,树立“诚信为本”、“纯净电商”形象。推进司法诚信体系建设,虽然审判工作是在常规的程序中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但在涉及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每一宗具体案件,在对每一项具体的是非作出评判时,都会明确或潜在地受制于一定的司法理念或取向的指导。因此,人民法院应把坚持诚信为先确立为电子商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司法价值取向。利用巡回审判、庭审直播、阳光微博等途径对诚信缺失案件公开审判,分析涉案特点、成因,开展庭审诚信教育宣传。通过公开发布相关诚信典型案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引导提升社会各界诚信法治意识,大力倡导诚信交易的社会风尚,以达到正本清源、净化社会风气的司法目的。并积极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坚决打击有损电子商务产业社会诚信的违法犯罪行为,从严审理涉及电子商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妥善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等民生案件,认真审理涉及电子商务市场经营者制假售假、货款纠纷、合同违约等商事案件,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和不利于违约方的判决导向,使电子商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审判工作成为弘扬社会诚信精神的助推器。注重在调解中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从电子商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人民法院应特别注重调解中的诚实信用维护问题。首先,要把守持诚实信用作为当事人达成调解的观念基础。其次,要想方设法保证当事人诚信履行调解协议。如在调解协议中通过附加违约金、案外人担保等方式对义务人设置履行担保,以此敦促义务人自觉、按时地履行义务,提高调解的成功率,真正达到案结事了。与此同时加大对诉讼欺诈行为的制裁,鉴于电商产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诉讼不诚信行为的隐蔽性和法律规制的缺失,对于这类行为的矫治更多的是依赖对当事人的“心理强制”,人民法院用智慧与技巧构筑起抵御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司法防线。首先,把好立案关,通过每案附送诚信告知书,警示拟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不诚信诉讼的情形及不利后果,并将诚信诉讼的告知工作纳入庭审程序,作为庭审内容记入笔录,以便对当事人产生一种无形的道德约束,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维权。其次,在涉及电子商务产业信用体系建设案件中对疑似不诚信诉讼行为,不机械办案,主动干预,及时层报院领导,在法律限度内充分运用各种诉讼手段、司法策略,固定处罚依据,并结合电子商务行为人是否为惯常行为、行为危害程度、为查明该行为付出司法成本大小、当事人悔过态度等情况,细化罚款金额的裁量档次。此外,对不诚信诉讼信息做到全面收集和动态掌握,对有不诚信行为且在本环节难以解决的,作专门记载,提示下一诉讼环节的工作人员予以重视。应结合审判实践,精心策划消费者电子商务维权系列主题宣传,策划通过网络公开课、微博访谈、电台直播等多种形式,普及电子商务维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并提出法官建议。相关内容因契合形势和热点,会受到广泛关注和好评。充分利用自媒体平台,抓住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讲解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维权索赔、格式条款等内容,并就如何维权防范提出法官建议,取得良好司法宣传效果。强化多部门联动对接协作,开展维权专项行动。[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

    (四)加强电子商务行业准入制度及行业自律行为的规范。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使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被投诉对象的条件。更需要行业自律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自律规则包括很多方面,如提供电子商务的证明材料,经营者应提供完整的交易条件信息、应尊重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权的保障等。网络的自律可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有助于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

    (五)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借鉴国外立法,确定管辖法院。对于网络交易中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借鉴国外关于消费者合同纠纷的保护性管辖,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一般规定,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管辖,也可以由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所在地管辖;对于网络交易中的侵权案件,以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为一般,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为补充,减少消费者诉累。而消费者也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识。消费者购买时首先是要仔细阅读消费细则。其次要选好网站,注重商家信誉。可通过一些消费点评对商家进行了解,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不要忽略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到货时要先验货再签收付款,无法验货或是感觉不放心的完全可以不签收。对于网络的消费纠纷,要及时取证,与商家确认售后服务,保存电子商务网页和截图网页包含的商品和服务的重要信息、交易聊天记录和付款信息等证据,以便向消协或者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加快建立电子商务补偿和赔偿机制。消费者与卖家达成换货或是退货协议后,应该尽快实现消费者的愿望。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制定了内部的对消费者的补偿措施。在这方面可以开发软件保障权益。建议开发网络购买商品投放岛项目,在小区或单位等地点安装箱式的商品屋,设置密码,通过买家独有的密码输入系统进入商品投放安全岛,再用扫二维码等形式取货物,通过系统向电子商务和物流公司反映取货的结果。如果出现纠纷以系统的有关信息作为取货的依据进行判断。建立网络调解,化解电商纠纷。建立司法机关与互联网机构建立纠纷解决的新机制。[郭鹏《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法学与实践,2007]

    (七)完善税收制度。税收推动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到可能征收的税种有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按照税收的一般原理,电子商务的特点与税收的传统理论存在冲突,例如纳税主体必须具有营业场地、资金、人员和章程等条件。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纳税主体虚拟化,以网站、网上账号的形式出现,又没有实体的经营场所,对如何征收税收存在困难。同时,按照传统的纳税理论,纳税按照与营业活动相关的场所,在网络经济中,纳税地点呈现流动化的迹象,随意性增大,对常设机构的概念难以确定,尤其是增值税难以课征。对此,笔者认为可以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建立电子商务征税新规定,建立电子商务征税新系统。采用电子化的形式,采取电子税务登记、财务软件备案、采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电子申报、确定电子商务征税范围。具体的措施可以拟定为:采用严格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结合电子商务准入时的审核登记制度和抽查审核制度,把经营电子商务的法人和个人按照区域进行完备的登记,按照经营的范围、地址等情况对电商务所征收的税收进行分类,在税务征收系统中登记后,赋予每个纳税人电子商务登记的专用号码,并且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必须把纳税号永久的留在网站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情况和个人情况等网络资料进行保密。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的财务软件进行备案,按照财务的情况来进行备案,财务软件必须经过工商税务部门审核,密码备案后等程序后才可以使用。建立专门的电子发票制度。对电子商务产业单独建立电子交易专用发票制度。对开具的电子商务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银行,才可以进行电子商务款项的结算。对电子商务税收申报的形式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把申报数据传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对数据进行审核验证,并将数据信息传递到银行诉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划拨,并向纳税人银行收款单,完成电子申报。同时设立电子商务单独的税率。我国电子商务的税率确定应该按照对电子商务产业推动发展的角度设立,不能设立过高的税率。中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一般为中小型、甚至微型企业,经营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大,对他们课以繁重的税收并不符合鼓励、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一般以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征税为宜。并且统一税收征收地,以消费地为税款的征收地,以消费地的银行代扣增值税义务。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用高科技的手段开发智能网上在线稽查系统,对网上交易的记录进行跟踪,进行对类型的交叉稽核,及时掌握网上交易的运作情况,自动对每笔交易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及时催交税款。鉴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国际化趋向,也应该以积极的态度与国际间的互联网税收理论接轨,加强理论、政策、原则进行国际合作和资料交换,有力打击和避免利用互联网进行偷税和避税的行为。

    结语

  在电子商务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人民法院应采取主动司法的模式,为增进社会诚信、支持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内在的道德支撑和外在的司法支持,与社会公众一道,共同建设诚信友爱、和谐公平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注释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1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河北法学,200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6、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

    7、郭鹏《在线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法学与实践,2007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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