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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璐:关于增强机关党员干部法治意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樊璐  日期:2023/8/2 字体: [大][中][小]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目前,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迈入深水区,上海市正在积极探索和开展基层社会治理和科技中心建设,迫切需要党员干部,尤其是机关党员干部提高法治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的能力。本文结合当前法治化进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试对法治意识培育出现困境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作以下分析和探讨。

    依法治国要求机关党员干部必须具备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的概念与内涵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要发生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公平正义的标志。法治是指“法的统治”,也就是法在国家与社会中占统治地位。在法治社会,国家不能简单的用法律来治理,或通过法制来治理社会和统治人民,其核心要义是指国家机器本身也受法律的约束,受法制监督,而人民群众作为主权者是法治的最高主体。

    法治与人治、法治与法制有着巨大的差别。法治不因法律之外的社会因素而朝令夕改,不因为领导人的变动更替无常,这是法治与人治最大的不同。而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具备法治意识。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其包含三个方面:一是规则意识,体现对规则的尊敬。二是权利义务意识,明确“可为”与“不可为”。三是程序意识,即“程序正义重于实质正义”。只有引导全社会形成广泛的法治意识,让人民发自内心地对宪法和法律产生信仰和尊敬,把法律法规内化为心,作为自身行为准则,外化于行,积极主动遵守宪法和法律,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法治意识的行为主体 全民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当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就会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客观上需要全民法治的土壤,需要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培育形成法治意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政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民众依法办事。法治最核心的要义不是法律条文的复杂严密,也不是普通民众对法律法规的深透理解,而是民众内心培育形成法治意识、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让学法、守法成为日常行为生活的常态,并逐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法治要成为一种全民信仰,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2、机关党员干部是法治的核心行为主体

    法治的关键是依法治权,治权的对象是行使权力的机关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机关党员干部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的重要作用,就是要用法治来制约可能失控的权力,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发挥强大“正能量”。只有机关党员干部自己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才能以身作则,带动其他普通党员和全社会一起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机关党员干部是治国理政的主体力量,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打造和培养“法治型”机关党员干部队伍。带头学法用法,知行并重、学用结合,不断增强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既是机关党员干部重要的政治责任,又是在当前三期叠加关键阶段,承受改革、发展、稳定这一重大考验的重要法宝。能否协调好、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关键在于机关党员干部能否真正掌握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能否提高自身法治意识和行动能力,通过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法律制度来实现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让党和政府的决策更多地体现法治的精神,让民众更多地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中来,更多地感受到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并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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