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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路边撞翻的热油烫伤,应由谁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英 刘雯  日期:2023/10/9 字体: [大][中][小]

    9岁男童和家人外出买早餐时,不慎被街边撞翻的热油烫伤,谁该为男童受伤承担责任?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大河法庭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厘清事故责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7月23日早晨,小豪跟随奶奶到街边的早餐店购买早餐。因驾驶四轮电动车的吴某操作不当,撞翻了江某摆在路边经营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炸油条设备,导致锅内热油泼洒到途径此处的小豪身上,小豪被严重烫伤。经司法鉴定,小豪身体有多处伤残,伤残等级最高为八级。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豪的家庭已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后续还将产生高昂的治疗费。因无力承担高额医疗费,且与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吴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经营早餐店的江某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小豪的家人遂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赔偿损失。

   “我在事故发生后已尽到了救助义务,向小豪支付了13万元医疗费。虽然在此次事故中我存在过错,但因为江某出店经营,在人员密集路段从事有危险性的经营活动,才导致事故损失严重扩大,应当由江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辩解道。

   “吴某的违法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该由吴某承担全部责任。我在店门口摆摊并非占道经营,小豪并未在我店消费,我们之间没有服务关系,我不应该承担责任!”店主江某说道。

   “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也不是直接侵权人,不能直接代替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道。

    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黄梅法院大河法庭在受理该案后,迅速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案件事实。面对三被告方的辩驳,在组织调解未果后,法院依法就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某因驾驶四轮电动车操作不当撞翻江某炸油条的早餐摊,是致使小豪被烫伤的主要原因,应对小豪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民事赔偿责任。吴某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吴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为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江某虽在交通事故中未承担责任,但其作为经营者,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外从事高危经营活动,且在炸油条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小豪被热油烫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该案上诉至黄冈中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经营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顾客安全。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虽然本案中小豪的家人无过错,但事故的发生也给广大家长敲响了安全警钟。家庭保护作为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家长带儿童外出时,应时刻提高警惕,防范未知风险,避免发生事故、引发纠纷。(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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