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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里藏“毒”需警惕,出售、吸食均违法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徐航  日期:2024/2/21 字体: [大][中][小]

   “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别名:氧化亚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气体。吸食该气体后,人会丧失痛觉,同时脸部肌肉失控,出现诡异的痴呆笑容,因此得名“笑气”。近年来,“笑气”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流行起来,凭借“诱人”的名字,吸引了不少追求新鲜快感的年轻人。“笑气”虽非毒品,却有很强的成瘾性,长期吸食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甚至会致人死亡,其危害丝毫不亚于毒品。出售、吸食笑气,均属违法。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被告人徐某、黎某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佣黎某等人非法灌装、销售罐装的一氧化二氮,并从中获利。2022年7月,黎某驾驶车辆在某地进行非法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车中金属罐内气体均为一氧化二氮气体。截至案发时,徐某、黎某等人销售一氧化二氮的金额达925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黎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及国家规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徐某、黎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目前,我国已将“笑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非法贩卖和吸食“笑气”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贩卖“笑气”如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吸食“笑气”,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处罚。

    长期大量吸食“笑气”,不仅会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损害,还可能导致缺氧及脑神经、运动神经损伤,严重的会出现瘫软、半瘫等症状,甚至窒息死亡。“笑气”不是真正让人“笑”,广大民众要自觉抵制不法分子蛊惑,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切勿以身试法、害人害己。(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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