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但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会不会被法院采信?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泽普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原告杨某系个体运输户,2017年杨某经案外人黄某介绍向某工程项目提供运输戈壁料和沥青业务,工地负责人刘某对杨某运送的材料进行登记。2018年年初,彭某通过个人网银替何某向杨某垫付30万元。2018年8月,刘某与杨某进行了结算,刘某向杨某出具一份名为“杨某在某工地戈壁料方量清单”的单据,并在单据下方备注某建设有限公司工地的字样。2022年 4月,杨某自行委托某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运输距离及装车费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值为109.1774万元。杨某认为扣减彭某垫付的30万元,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彭某、何某、刘某尚欠其79.1774万元运输费和装车费未支付,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案中,杨某未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也未与被告进行结算,虽然刘某向杨某出具了运输方量的清单,但该清单上既无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章,也无彭某、何某的签名,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是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也未证明刘某是否受彭某委托向杨某出具单据。杨某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对运输费用和装载费进行评估,无其他证据可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杨某自行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评估报告所附的鉴定人员资质证书没有具体的名称,不能确定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另虽然载明通过实地测量勘察核对,逐项进行测量登记、检查核对实物、验证有关资料,委托人也在勘验笔录上签字,但报告中未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其他印证资料,更无鉴定材料和承诺书,因此该价格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故本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该案中,杨某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涉案运输合同的单价、运量、总价等相应事实,再结合其主张已经支付的部分,才是尚欠款的数额,才是合同相对人应当支付的部分。对于杨某在庭审中提交的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单价,从本案所有证据材料中,无法看出其单价的合理合法性。既没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市场价亦无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同时,杨某提交的评估报告存在瑕疵,其应当就瑕疵问题进行举证说明,但在二审中仍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由此导致本案涉案合同的总价不清、单价来源不明,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主张的欠款数额,因此杨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称;(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三)鉴定材料;(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鉴定意见;(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法官提醒】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会对委托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严格审查,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资质或鉴定程序并不合法,鉴定结果就不会被采信。因此,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首先要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次鉴定程序要合法,鉴定检材要真实,要尽其所能,尽量收集相关案涉证据,才能充分保证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合法有效。